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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热的夏天已经过去,秋天也已过去了一半,烟台大部分热企都已经启动缴费,再过一个半月烟台人就又要过上有暖气的日子了。 今年,新的《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跟之前相比,《办法》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至全市行政区,也就百姓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供热比例方面,由原来的70%降至50%。
新建住宅小区具备并网供热条件的,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均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 小区、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 既有住宅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到50%及以上需要进行集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并达到供热标准。 单元或者高层供热分区用热比例达不到50%的,由供热企业和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供热。
温度标准方面,用户室温应不低于18℃。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同时,办法对入户室温检测和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费等事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一)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 (二)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三)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 (四)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五)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 (六)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七)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如果供热持续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当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另外,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烟台为何不按套内面积收暖气费? 论坛有不少网友都对取暖费到底是该按建筑面积收还是套内面积收有所争议,大多数人认为公摊部分没有供暖,按照实用面积收取应该更加合理。 但也有人觉得,按建筑面积收费也有一定道理,一旦按套内面积收费,重新测绘和老楼私自扩建的部分也是个很大的矛盾点。 对此烟台市发改委也曾做过专门解释。 首先,烟台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符合国家供热标准中的规定。住户暖气片的安装多少,也是依据其建筑面积的大小确定的。 其次,采用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或使用面积计费,不会影响供暖成本,变化的只有供暖价格。在成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套内或使用面积测算供暖价格,必将高于以建筑面积测算出的供暖价格。 不过,无论是按照何种标准来计算供暖面积,成本都是一定的,面积大了价格低、面积小了价格高,这是必然的结果。对于老百姓来说,能保证供热温度、让大家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天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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