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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的代理律师来自@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看看这边篇律师视角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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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0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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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良心与专业的完美结合,希望大家都能关注和保护女孩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上市公司高管鲍某被控性侵未成年养女案的受害人女孩的代理律所@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的思考与呼吁。

女孩的权益,该怎么关心和保护?


谈及现在性别平等和未成年**益保护圈内最受舆情关注的公共性案件,一定是山东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被指控性侵未成年养女小兰(化名)案了,本案涉及未成年女性性权利保护问题,涉案手段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案件背后更是透析出对相关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如何正确理解问题。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经对此类社会问题进行了长达25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无偿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案件。

通过诸多典型案件的援助,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典型个案,自下而上地推动相关法律的改革和进步,改变社会大众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固有观念,提高实操处理和应对技能,争取实现对此类问题的综合治理。

基于此,千千律师所接受被害人小兰的委托,正在跟进本案。
根据代理律师初步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支队办案警官的沟通,结合芝罘区公安分局、烟台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通报以及媒体的报道,本案的最新进展是:

(1)自2019年10月9月芝罘分局刑事立案后,至今依然处在立案侦查阶段,烟台市公安局已成立案件的工作专班,正在对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做全面调查核实,尚无最新的结论,而犯罪嫌疑人鲍某2020年4月11日之前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芝罘公安分局关于本案的案情通报


烟台市公安局关于本案的警情通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3)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王兆峰回应称,鲍某在外任职的情况与专职执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纪处部门将对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再根据情节情况做出处理;

(4)犯罪嫌疑人鲍某先后被杰瑞集团和西南政法大学解除劳动合同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辞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一切职务。

犯罪嫌疑人鲍某被其任职的杰瑞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已解除犯罪嫌疑人鲍某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犯罪嫌疑人鲍某辞职的申请


本案中,受害人小兰的维权,早在2015年就曾报过警,持续了四年之久,直到2019年4月立案撤案后,2019年10月才被第二次刑事立案,案件至今迟迟难以推进,实在令人费解。
综合来看,案件最新进展的取得,一方面在于当事人的坚持维权和许多热心公益人士的大力帮助,另一方面来自相关媒体的连续跟进报道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汹涌的舆情与公众的激愤,一定程度上倒逼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和公众聚焦的更多关注和重视。
而案件所涉及的诸如“养父女”“知名律师”“上市公司高管”“未成年人”“性侵”“立案撤案”等关键词更是深深刺痛了大众的神经,也在猛烈冲击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挑战法律的底线。不少理论和实务专家已纷纷撰文分析、探讨、评论本案的法律关系与案件定性,并提出相关质疑,支持被害人寻求真相和维护权益。
在激烈的舆情关注之余,我们也需要静下心来思考,如何还原到性侵未成年人话题与案件本身,因为遭受的侵害,被害人小兰现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身心受创严重,状况堪忧,亟需各方面的救助。关注和推进本案,我们最终的落脚点,应当是如何更好地关心和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的本源问题
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一个无可辩证的事实是——案发时小兰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害者。这个结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

第一次侵害发生时她十四岁,之后侵害持续长达数年,她也一直是未成年人。结合她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鲍某与小兰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只要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小兰的生活处境是怎样的。

只有真正全面考虑到上面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自愿问题。

姑且不论现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自愿的,退一步讲,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否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判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

这就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这既是对公众和媒体的提问,更是对办案机关的拷问,这是案件的本源问题,一定需要审慎对待。
二、法律层面的关注问题
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构建,存在许多滞后性和空白点,在此不做一一列举,只关注几个与本案有关的重点问题。

1.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

这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关键。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维权困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其中证据问题是关键,也是难点。

本案几经周折,烟台警方终是予以了刑事立案,被害人兰儿与犯罪嫌疑人鲍某则是各执一词,公安机关自立案后已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但一直没有公布最新的结论,只是表示当前案件依然处在侦查阶段。

案件最终的定性,自然有赖于办案机关的最终调查认定,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基于信息的对称性,在此暂且不就个案证据问题做太多分析。

但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办案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应当采取何种证据标准,需要慎重对待,并把握好几个基本的原则:

第一,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低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第二,在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事实描述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应当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力求全面翔实,特别注意要搜集被害人的身份材料(如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弄清楚被害人的出生日期是阴历还是阳历,核实清楚第一次以及随后几次的性侵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

第四,从办案程序上来说,应当安排至少一名女警参与案件的办理,既是法律的要求,也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固定证据及线索,做到对被害未成年女孩隐私的保护,并减少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此外,办案人员最好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时,应坚持不伤害原则,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当有受害者归责论

2.关于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问题

如前文所说,案发时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点,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

如果案发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无论是否自愿,都应当依法以强奸定性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则要通过证据客观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至少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能力

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除了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也要考虑案发当时被害人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

(2)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

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

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3)要分析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案发时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实践中有两种可能性: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很明显,前者不属于强奸行为,而后者属于强奸行为。

具体如何区分,我们认为,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据此作出准确评价,具体应当考虑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双方有无感情基础、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被害人的年龄、认知和身体状况、行为人的身体状况、被害人事后的反映等因素,以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4)犯罪嫌疑人鲍某与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四部委意见,鲍某应可认定属于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鲍某和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到底是否养父女关系,还是恋人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鲍某和被害人小兰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女关系,但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和线索,我们认为,二人之间应存在一种事实监护关系:
小兰的母亲自愿将小兰交给鲍某带走,希望鲍某能给予小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而事实上,犯罪嫌疑人鲍某自2015年带走小兰后,也曾经长时间与小兰在北京、天津、烟台、南京等地一起生活过,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某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某带走小兰后,是如何安排小兰的日常生活的,为小兰买了哪些东西,小兰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另外,据报道,在小兰又一次报警后,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曾给小兰写过一封保证书:“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尽管读来荒诞至极,但其中亦透露出鲍某是认可当时其与小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事实养(监)父(护)女关系的。

在此基础上,结合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基于小兰母亲的委托,鲍某对李小兰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兰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但鲍某却不仅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对小兰的保护职责,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侵犯和剥削小兰的性权利。双方之间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监护关系,鲍某作为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使两人之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滥用其监护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对小兰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现有报道中呈现的证据显示,鲍某至少已经采取了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强迫手段,实施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涉嫌强奸犯罪。

综上,作为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犯罪嫌疑人鲍某不仅没有认真履行对小兰的保护义务,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利用殴打、谩骂、精神控制、情感洗脑、强迫观看儿童色情片等手段,以及利用被害人小兰处在其所拥有的封闭生活居所和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小兰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结合小兰案发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身体状况,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体状况(高大威猛)、身份和背景,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事实监护关系),小兰事后的反应(案发后多次报警求助、多次寻求社会公益人士的帮助、日记)等证据,应可判断性侵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是违背小兰的内心真实意愿的,犯罪嫌疑人鲍某涉嫌强奸犯罪。


3.本案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份及影响问题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疑问,已经有关注案件的各界人士相继提出了这些质疑,后续这些疑问都是需要办案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比如,犯罪嫌疑人鲍某的真实身份和背景,鲍某是否利用了其身份和背景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鲍某对小兰的收养过程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等等。

4.关于对被害人小兰母亲陪伴缺位质疑的问题

许多舆情都在质疑被害人小兰的母亲在小兰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的缺位,当前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我们不宜妄加猜测。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被害人小兰对犯罪嫌疑人鲍某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舆情关注层面的问题

本案当前的舆情关注,用铺天盖地来形容绝不为过。看戏的有之,猎奇的有之,喷饭的有之,相帮的也有之。


一方面,客观上推进了案件的发展,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发声,犯罪嫌疑人鲍某也相继被其所任职的单位解聘;另一方面,网上也出现了一些挖掘被害人个人隐私,甚至指责谩骂的声音,有不少热心人士还在多方打听被害人小兰的联系方式,一定程度上给小兰当前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

应当说,舆情关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帮助你,也可能割伤你。从法治角度讲,案件中涉案当事人需要借助舆情去不断发声,并占领更多的发声平台,这本身是令人感慨的,但从客观上来说,或许也是无奈的选择。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舆情关注,还是应当秉承对被害女孩关心和保护的立场出发,跟进本案时,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和优先化,这是关注本案需要遵守的第一准则。任何情况下不归责被害人,不挖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对被害人污名化,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等等。

其二,不跨越法律和基本道德底线,关注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凑热点或者纯粹基于猎奇窥私心理,不是关注个人,而是关注案件本身,是从帮助推进案件的角度出发。

其三,坚守媒体人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报道跟进案件。当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对跟踪报道的媒体人本身也提出了相应较高的要求,比如基本的性别视角、未成年**利保护视角、相应的实操处理技能等等


借用圈内一位长期关注儿童性侵案件的资深媒体人的话,媒体介入性别案件报道,一定要谨记两个关键词:先做“绝缘体”,再当“倡导人”。先做“绝缘体”,是指要做屏蔽所有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绝缘体”。再当“倡导人”,是指要找准新闻的支点(新闻核),通过个案的跟进报道,深度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凸显某类社会现象以引发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关注,这就要求必须兼顾保护性、专业性和前瞻性的统一,不“为名所困”,不“为名所引”,切忌借报道炒作自己及其所属的平台。

基于以上,在当前案情尚不完全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舆情的关注还是应当更多的回归专业,回归理性和冷静

我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09: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
3月24日 10:52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罪该万死!
@橙雨伞微博
【湖南凤凰55岁男子地洞囚禁16岁少女24天 一审被判死刑】3月19日,湘西州中院对湖南凤凰县16岁少女被囚地洞遭性侵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龙喜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去年2月13日至3月9日,龙喜和驾车搭乘路边等车的被害人龙某某后,对其予以暴力控制,并将其囚禁在事先修建的自家地下室进行恐吓,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龙喜和强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龙喜和到案后虽认罪,但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喜和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地洞囚禁少女24天案嫌犯一审获死刑# #又有新的性别暴力事件#

O湖南16岁少女被囚地下室24天遭性侵,被告人获...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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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10: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
4月9日 15:52 来自 微博 weibo.com
通常来说,这类案件确实难度都很大,一是法律的滞后屋内,比如证据问题,这是重要因素,二是办案人员的性别意识和实操处理技能问题,三是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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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10: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4月9日 15:46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赞一个!![中国赞]
@橙雨伞微博
【山东聊城:在全市开展性别平等教育进中小学项目】日前,山东省聊城市教体局、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性别平等教育进中小学项目的通知》,要求2020年在全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确定至少一所教学基础好、师资力量强的学校作为开展性别平等教育试点学校,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通知》还明确了工作推进的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工作要求,为性别平等教育工作在全市中小学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据了解,下一步,性别平等教育将作为聊城市中小学学校教育内容之一,从源头保障国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和增强学生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儿童优先发展的良好氛围,让男女平等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时代风尚。O网页链接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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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0:24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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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10: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Garza 发表于 2020-4-14 10:24
妇联还不出来?
烟台,北京,南京妇联

应该有,你可以去搜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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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4-14 11: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两部门联合督导鲍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案,五大焦点详解案件争议 -------------从这个文章看,结果什么样,基本也能知道差不多了

焦点1:14岁以上当事人证明被强迫取证难在哪?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又被描述为存在“养父女”关系一时激起舆论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在事件叙述中,李星星曾表示,2015年12月31日,鲍毓明在自己未满14周岁时,曾与她发生性行为,南京警方亦通过媒体透露,李星星及其母亲到原居住地南京报警时,表示第一次性侵发生时,自己未满14岁。

但另据媒体报道,2015年底,李星星已经年满14。南京警方还曾专门去李星星老家核实并做了骨龄鉴定,结论不支持母女的说法。

在该案中,李星星是否年满14周岁被公开报道反复提及,这一细节到底关键在哪?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与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自愿则不犯法,非强迫即可能不构罪,也正因为此,南京警方曾对媒体表示,该案中当事人年满14周岁,导致认定性侵困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在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因划定14岁以上认定性侵需要考虑是否暴力胁迫以及违背妇女意志,如李星星等类似的案件中难以认定强迫是普遍难点,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居多,而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仍然不足。“很多都是懵掉的,对方没有胁迫和威胁,她也很难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被侵害。”李莹分析称,未成年人大多因为无意识未能第一时间主动报警,等意识到犯罪可能时间已过去几年,难以收集证据,“李星星还可以提供对方的精液,但很多受害人连生物学证据都没有,很难再追究。”

也有法律专家告诉南都,由于性侵发生场所比较隐蔽,通常也没有目击证人,再加上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和保存证据意识,在遭遇性侵后普遍存在认定困难的情形。

焦点2:当事人情感反复表达亲昵能否认定自愿?

昨日,媒体有关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这一叙事版本中,李星星被指出多次接受对方物资馈赠并对对方表现出亲昵,该报道显示,李星星是作为鲍毓明的未来妻子与之交往。

该案中,李星星的态度再度成为鲍毓明是否构成性侵害的难点。

鲍毓明也曾公开对媒体表示,李星星特别喜欢找自己聊天,“她觉得我对她冷淡了,跟我吵架。”他说,他可以证明,两人的生活是美好的。

据多家媒体报道,李星星也曾有“反常”的举动,据悉,在2019年李星星自杀住院期间,李星星仍然瞒着母亲和帮助她的人,从南京买票到烟台去找鲍毓明。

当事人的情感和行动的反复,也让这一案件的认定产生争议。

但李莹告诉南都,在大量的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表现出情感上的反复和波动并不少见。“对这个孩子来讲,她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内心有巨大的压力很可能自责甚至有羞辱感,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许多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甚至只能迫使自己爱上对方,就和房思琪一样,如果不爱上强暴自己的人,她就没有了走下去的理由,她们的表达是我爱上他了,不然无法面对以后的人生,但这并不是一种真实的情感。”

李莹表示,在该案中,未成年人李星星有自杀行为,也有明显的心理创伤,“如果这真的是爱,她绝对不会有严重的心理创伤,也不会有这么多次自杀,爱绝对不是自杀洗脑,她是需要温暖和安全感,需要被照顾,但绝不是递上生殖器。”

李莹分析,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不能仅凭表面证据。“侦查机关因为案件中小女孩有示爱的表现就轻易判断是自愿是不够慎重的,建议还需要深入分析其中是否有权力控制关系,对方是否有特殊职责,女孩是否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仍要综合相关证据。”

也有法律界专家告诉南都,在考虑自愿性时,不能只根据未成年人的表达判断,除陈述外,还要审查案件其他证据。“未成年人容易被大人左右,加害人可能威胁他不让未成年人说出实情,所以需要有专业的人员,特别是发展心理儿童的专家介入。”上述法律专家说。

焦点3:双方权力不对等能否构成性同意?

为弥补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南都记者关注到,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在此次备受关注的案件中,也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鲍毓明与李星星即使不构成收养关系,但仍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符合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

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分析,上述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该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前述《意见》其实是一种“注意规定”或“提示规定”,并不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突破,“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强奸罪的认定前提仍然是违背14—18周岁未成年人意愿,如果未成年人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就没有法益侵害,也就不构成犯罪。”

该注意规定有何作用?赵军解释,这一条文旨在提示司法人员在涉及这个年龄阶段被害人的案件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而迫使对方发生性关系,这对于司法人员办案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但即使没有出台这个司法意见,从刑法为强奸罪设置的构成要件看,这种情况也构成犯罪。

李莹也呼吁,“希望办案部门充分领会和运用这个意见,正是因为在这个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出现瓶颈才有上述司法意见,这是非常需要的。”

焦点4:性同意认定难如何弥补法律漏洞?

认定非自愿的困难,亦引起多位法律界人士对现行刑法保护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事件法律漏洞的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即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即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还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向南都表示,呼吁修改当前法律规定14岁以上需要自证同意的年龄门槛。

有前述法律界专家建议,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认知能力受限,行为控制、情绪控制能力都还不具备,因此应当适当提高“自愿年龄线”,将当前的14周岁提升到16周岁,以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同时提示成年人有审慎注意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根据韩国2010年“化学阉割法案”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将儿童的定义从未满13岁扩大至未满16岁。

在李莹看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4岁以为界线,14岁以下是幼女,区分不同年龄段以保护幼女值得肯定,但是其年龄设定偏低,“14岁对很多侵害都无法有效应对,相较于法律更普遍施行的16岁门槛,能够提升到16周岁是比较好的。”

赵军则表示,提升“年龄线”观点不值得贸然支持,刑法设置自愿年龄线的目的是对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真实性意愿的儿童进行特别保护,但这一设置的反向效果就是剥夺了另外一部分实际具有这种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性表达、性交往、性行为的权利。因此这条线设置过高或过低,都会引发一系列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负效应。

赵军还提到,从目前全球立法实践和我国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及社会化状况看,自愿年龄线设置在14岁并不低,而且这还涉及到与法律中其他年龄规定的协调问题(如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也要同步提高或降低)。

焦点5:案件折射家庭责任缺失如何弥补监护缺位?

据媒体报道,在该案中,母亲将李星星交给鲍毓明的过程仍不甚明朗,部分公众对母亲扮演的角色产生质疑,对此,李莹表示,从目前的案件信息来看,不可否认母亲存在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女孩的遭遇和原生家庭对此的影响不容忽视。”

李莹告诉南都,可能正是因为原生家庭对李星星的忽视,让女孩渴望关爱甚至缺乏安全感。“这很可能会让她在跟鲍的交往中,心理需求被放大,而一旦对方在某些方面满足她的这些不足和缺失,就很容易控制她。”

李莹表示,在该案中,家庭对女孩监护责任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需要通过社会予以弥补,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引导教育父母,“如果母亲真的对这个事情没有敏感度和相关认知,那么社会可能需要对该群体加强有关教育和引导。”

李莹所在的公益组织曾帮助过李星星,谈及李星星,李莹称,女孩有重度抑郁焦虑,她表示,该类受到侵害的人群,急需专业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法律能给的公道是一方面,但心理的支持摆脱暴力的创伤和阴霾是更重要的,这是她们未来前行的力量。”

她也呼吁,对待相关群体,社会不能用传统的性与性别观点去对待当事人,“因为被性侵了就认为她们不完整了脏了,还有谴责当事人的说法,质疑当事人为什么不及时呼救反抗,这些话语表达是对她们的二次伤害。”

李莹表示,在遭遇性侵害后,社会支持和心理支持更多需要帮助她们摆脱性侵害带来的羞辱感,“这不是她的错,错误的是对方,她也并不会因此脏了不完整了,她还是她,永远是原来那个可爱的她。”

南都记者蒋小天 刘嫚 实习生乔燕薇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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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1: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三家单位实际上是开除了他,最后还有一家他任职的北京的某律师事务所,但北京司法局已经展开调查,这就说明他最后一个单位也不行了,现在就是一种无业状态,这件事往小了已经小不了了,往大了说最后怎么认定谁也不好说,必竟湖南凤凰55岁男子地洞囚禁16岁少女24天也有死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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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14: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小伙伴都惊呆了 发表于 2020-4-14 11:49
三家单位实际上是开除了他,最后还有一家他任职的北京的某律师事务所,但北京司法局已经展开调查,这就说明 ...

国家都派人来了,相信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这个千千律师所真是专业又良心,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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