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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某公司一个女同事虚填婚育状况,在合同期内怀孕,公司很头疼,公司想以提交虚假材料不实信息等辞退,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女职工正怀孕。女职工在被解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仲裁驳回她的请求。
女职工不服于是起诉,她认为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
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本案中,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小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小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所以,在求职的时候婚育这方面你会如实填写吗?有时候如实填写了很可能不录取,比如已婚未育。这矛盾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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