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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张某同为蓬莱某小区11号楼1单元3楼业主。该楼层一梯三户,许某住南户302室,张某住西户301室。许某与张某入户门外有一公共通道,通道西面紧邻张某入户门处有一公共窗户。2009年,张某利用南户、西户外墙在通道内加装一道防盗门,将公共窗户与部分通道圈划为自家使用。
因张某安装的防盗门影响楼道采光,许某多次与张某交涉无果。后许某向小区物业投诉。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效,张某拒不拆除,许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张某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当庭宣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安装于某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与303室之间的防盗门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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