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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12309中国检察网:烟台一副科级干部犯罪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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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9-16 09:5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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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案件曝光了烟台一副科级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案犯罪细节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汉族,中专文化,1992年8月至1998年6月任牟平县**管理站监督员,1998年6月至2000年7月任牟平**船检科科长,2000年7月至2006年6月任牟平**副监督长,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副队长,2007年8月至2015年1月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副科级),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烟台市牟平区**局党委委员、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党支部书记(副科级),2017年11月至今任烟台市牟平区**大队副队长(副科级)。

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牟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辖区海洋与渔政执法、渔业船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9月至2017年9月间,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曲某甲、张某甲等多个单位或个人,在非法投石、违规捕捞、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付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7000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销。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海参养殖户曲某甲非法投石逃避处罚提供帮助,于2010年9月收受曲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从事海参养殖区投石工作的张某甲在非法投石逃避处罚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6月向张某甲索要现金人民币2.4万元。

3.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在日常渔业生产及分公司负责人曲某乙个人违规捕捞等方面提供照顾,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间,先后三次收受曲某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有限公司非法投石逃避处罚提供帮助,于2013年至2015年春节前,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所送面额2000元的振华商厦购物卡3张,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




5.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养殖场日常渔业生产提供照顾,于2013年4月收受该养殖场负责人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6.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承揽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执法船维修保养及费用结算提供帮助,于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间,先后五次向该公司经理杨某甲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7.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芝罘区渔业代理张某乙所承包的外地渔船违规在牟平靠港卸货及从事渔业捕捞提供帮助,于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间,先后两次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8.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矫某某、黄某某等14位大马力渔船船主在禁渔期违规捕捞提供帮助,于2013年8月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

9.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村渔业队杨某乙无证捕捞及在禁渔期违规捕捞逃避处罚提供帮助,于2013年9月至2016年9月间,先后四次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10.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渔业捕捞经营者王某甲违规捕捞逃避处罚提供帮助,于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先后三次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11.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渔业捕捞经营者张某丙渔业生产提供照顾,于2014年10月收受张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12.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原牟平区**饲料厂所承包的外地渔船在牟平区养马岛靠港检查中逃避处罚提供帮助,于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厂负责人王某乙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13.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渔业队杨某丙在禁渔期违规捕捞逃避处罚一事上提供帮助,于2015年7月收受杨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14.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渔业队杨某丁在禁渔期违规捕捞逃避处罚一事上提供帮助,于2015年7月收受杨某丁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15.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平渔业捕捞经营者牛某某在禁渔期违规捕捞不被查处一事上提供帮助,于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间,先后三次收受牛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

16.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市**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四艘牟平籍渔船在禁渔期内未停靠牟平港及渔船的日常监管提供帮助,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崔某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7万元。

17.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龙某某的两艘牟平籍渔船在禁渔期内擅自离港减少处罚影响一事上提供帮助,于2017年6月收受龙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书证;有证人曲某甲、张某甲、曲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二)贪污罪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国**烟台市牟平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6年8月31日、9月29日私自分两次将上级拨发给该大队用于执法船舶使用的30吨0号柴油倒卖给渔船船主王某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万元, 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销。经查,该30吨0号柴油的财政购买价格为5350元/吨,总价值人民币16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拨油验收单、燃油供应合同等书证;有证人孙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忠怀
孔国栋
2020年3月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沙发
发表于 2020-9-16 10:4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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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9-16 11:49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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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9-16 12:17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得罪人了吧,捞这点钱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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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9-16 12:1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单位 也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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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9-16 15:45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得罪人儿了,或者太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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