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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相思红豆 于 2015-8-2 16:28 编辑
最近发生点小事吧,就是不太明白了,孩子小才上幼儿园,所以接触到了幼儿园这个问题,当然幼儿园的收费问题也是我心头大事,这不7月14号物价局就下来这个个文件具体如下: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改进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庭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调整定价形式 各类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园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理顺定价权限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市属和省以上及外地驻市区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除市定价管理外的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三、完善定价规程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本着“反映办园成本和质量,各方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投入、生均保教和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民办幼儿园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本着“统筹成本、质量和供求关系,兼顾自我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住宿费,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统一收费项目。各类幼儿园基本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二)办理幼儿入园手续后,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必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伙食费、校车接送费按月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年收取;床上用品费在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三)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幼儿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的,不退费。 (四)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五)各类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进行公示。 (六)各类幼儿园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落实相关政策 落实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幼儿园保教费报销政策。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报销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公办幼儿园性质由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日 当然我对通篇内容的解读觉得物价局是为民着想,办事为民,但是最近幼儿园就解读了这一篇政策,“根据新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幼儿整月未到园或幼儿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含),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然后根据物价局的回答是:【物价局】自今年7月1日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幼儿退转园的按规定退费,幼儿不退园、不转园的不退费。
本来是一片于民为利的好事,现在所有能减少费用地方都没见有减少,却生生的又出来这么一条规定,作为一阶草民,我真心对tc的物价局定出来这样的一条规定说一声去你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