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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烟政办发〔2023〕3号文发布,题为“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烟台已然为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出招”。
实施意见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总体目标是争取到2025年底,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5万个(枪)。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将坚持车桩相随,适度超前和公用为主、自用为附的原则,通俗的理解就是,充电桩的建设数量与电动车保有量的增长要相适应,并且公用充电桩将是建设的主体。
这份“实施意见”让人读来极为安心,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备受关注的区域,都有着明确的建设目标,并以数字化形式约定。
微信图片_20230210162911_副本
停车场比例不低于20%,达不到比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联合验收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加快既有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占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中,2023年底前应建成任务量的50%。
新建居民区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老旧小区增设不少于10个
新建居民小区(含目前未完成正式电送电的居民小区)应按照100%将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将消防设施施工到位,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改扩建的既有居民区,应在15分钟便民生活圈范围内,因地制宜增设不少于10个公共充电桩(枪)。
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没有话语权
实施意见对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业主根据流程向相关部门申请,如果有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必须出书面认定意见。
相信这样的意见,业主们都会接受,毕竟安全大于方便。
同样的,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物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这对于电动车主们绝对是一把尚方宝剑。对于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该项职责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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