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主体补偿价格,由预评估机构按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最终补偿价格以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价格为准。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价值+搬迁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本方案以房票方式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与征收部门筹集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行选择周边相应房地产进行等价值调换安置房屋。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地产评估总价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持房票调换安置房后,房票仍有剩余金额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兑换等值货币;亦可继续选择调换安置房屋,超出房票剩余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投资。
2.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放弃房票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照房票票面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3.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仅限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和用途,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2.补偿方式
①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费办理提存公证后,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四)未登记建筑物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房屋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空调、热水器移装等费用,由评估机构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及室内装修等按评估值给予货币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重置价格折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六)搬迁费
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七)奖励费
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定补偿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单户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未在签约期内签约、交付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按约定腾空交房的,不享受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