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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全面取消露天烧烤!提升整治市容环境秩序!芝罘区致广大市民一封信!
另外还有更高的要求,估计比处理违建难度更高,哈哈哈。
一、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二、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三、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五、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非交通活动; 七、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八、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九、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十、辖区内所有饭店、烧烤(餐饮)店一律不得露天烧烤,不得室外就餐,不得将桌椅餐凳、经营工具等物品摆放于店外,必须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定期维护,使油烟排放符合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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