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天的宠儿 发表于 2016-5-20 22:11 其实就是这么回事,出来了两个价格,都是交钱的,结果有人40,有人150,你觉得他们能平衡了? ![]() |
原来是地上40太便宜,地下150太贵呀。。。。 大家都想要便宜的,但是地上车位不够用,地下车位足够用,但是价格太贵 那你们把地上车位取消,全部停地下110元一个月不就完了。。。。 |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34 法律条文看不懂,这意思就是强占就是了。 |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26 车库怎么没包含业主的资金?土地使用权不是资金?,怎么跟业主无关?从市政道到车库出入口用的是不是业主们的小区道和照明设施?想跟业主无关,你得跑到宗地以外开口出地下室。 |
本帖最后由 ~美丽心情~ 于 2016-5-20 16:37 编辑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29 咋说都跟你说不到一个点儿上去,实话跟您说,您说的我都看不懂,您说是您的就是您的吧。不回了哈,累死我了,休息~~ ![]() |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28 政府也得守法,前面说过,政府可以给你权利,但不能侵着别人的权利来给你找权利。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29 我佩服你五体投地了行不行?咱不辩论了,在这里浪费唾沫星子。你我都不是神仙,咱俩就是辩解得面红耳赤又有何用?看官们自有公断。 |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48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26 花了钱建的东西,你不要卖,你是投资者,你卖掉了,你还以投资者自居,业主们花的钱就不是钱?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四大部委的规定,都明确了它的从属地位,不是不让你收回投资,但你不能单独出售。 而且你说的所谓“投资”,车库投资,不是投资,是义务!是开发小区宗地建筑而担负的法定义务。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22 我没有抬杠,我只是在打个比方。当然,您有发表您观点的权利,我也是。但是不管我们怎样辩驳,我们最终还是要听政府的,这是毫无疑义的。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19 什么叫“投资者”?投资者就是花钱那个人,也就是这个车库到底是谁花的钱建设的?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如果业主买房的钱里面包含了这个车库的建设资金,那无疑应该是业主受益的。如果没有,那就是开发企业的。现在小区业主买房子,房产合同里说得很清楚,价款包含的内容,就是房子的套内面积加上公摊,是没有车库的建设资金的,所以地下车库是跟小区业主没有关系的。人防车位属于国有产权,剩下的就属于投资建设的开发企业的。我说的通俗易懂吧。 |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27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12 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十分明确,并无歧义。飞鸟不是,宝藏也不是,但一切配套设施都是,除了自己房产证面积,其余都是共有的。你开始抬杠不讲理了有点。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19 ![]() ![]() ![]() ![]() |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5 太可能了,政府部门违法、违心曲解法律,为资本背书的事太多了,国家目前的拥堵混乱,就是执法部门不作为,甚至反作为的结果。比如,你列的答复中把“投资者”的身份固定在“开发商企业”身上,怎么可能呢?是固定在土地使用权身上的,不是固定在开发商身上的。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您的意思,只要咱买了这块土地上的房子,那上到天上的飞鸟,下到地下500米的宝藏,都是咱的呗?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7 既然不占容积率指标,不占公摊,怎么就成了业主的呢? |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6-5-20 16:57 编辑 ~美丽心情~ 发表于 2016-5-20 16:01 能够公摊的面积,都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建筑,和我们的房子的权利是完全一样的,是有双证的。地下车库,不占容积率指标,是连公摊的资格都没有的。强调公摊,是本末倒置的行为。 开发商在小区宗地的每一分钱投资的权利,都来自于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投入的每一分钱都要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单独出售。 每一分钱投入,都可以,也必须算在宗地项目的开发成本里,体现在增值了的土地价格和房价里。也就是我们的房价里包括着开发商在小区的所有投入。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6:02 只能佩服您到五体投地,无话可说! ![]() ![]() ![]() |
mzy 发表于 2016-5-20 15:52 还有,您说人防部门回答是违法的,这点我不认同。作为一个专干这个的政府部门,连这个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楚,乱回答问题,基本知识连我等普通网民都不如,您觉得可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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