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383
- 经验
- 点
- 威望
- 点
- 金钱
- 两
- 魅力
- 点
- 金币
- 元
- 性别
- 保密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5-8-17
- 最后登录
- 1970-1-1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今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车至福山天府路和福海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福海路行驶的初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经检验,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确定构成醉驾。初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并且主动承认错误,向初某道歉并赔偿,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终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