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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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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 借款人可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但无法缩短贷款期限。在申请贷款时由四方即借款人、中心、委托银行和开发商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只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才可以变更,而《借款合同》当事方除中心和借款人之外,还有两方即委托银行和开发商。既使当事四方都同意借款人缩短还款年限,按照真实性原则为保持贷款原貌只能签定《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新的借款年限进行重新约定,而该补充协议住建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时不予认可,住建部门需要四方重新签定新的《借款合同》,这与真实性原则相悖,与中心和委托银行贷款原始档案不相符。基于以上几个原因,贷款期间缩短还款年限不具有操作性,目前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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