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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这样理解:无论是客户自己办理也好还是公证委托也好,首先应该先办理预告登记,证明该房产产权已然从开发商转移到客户名下;然后客户配合银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是不是就是要客户与银行工作人员到房管局给房子抵押登记,证明该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在房管局留个记录,等房产证办理好了,在房产证上要盖上抵押公章,除非客户他日还完贷款,否则该房产不得再抵押给他人或上市出卖,假如客户没有能力及时还款,银行有权凭抵押登记起诉客户,拍卖房产收回银行贷款。)最后才是银行贷款审批,审批完成,通知客户去银行取回借款合同,开启房奴历程,展开人生新的一个篇章。不要嫌我啰嗦,我的"抵押"理解对吗?流程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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