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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富甲大头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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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凭什么买了房子,还要高价买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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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5-5-18 15:1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还管理费,如果说交车位费是情有可原的话,那么每个月还得交管理费就是荒唐了,人家交了管理费,他们给管理了吗?某小区业主心爱的车子被划了,谁管了?连个监控都是坏的,有谁管理了?虽然我没车,但是每次看到这些不和谐的事就气都不打一处来。听到管理费我都觉得可笑,真是忍不住说脏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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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5-5-18 15: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首先声明我不为开发商说话哈,和我没半点关系。我只是在想,以营利为目的的开发商肯定没有建足够的车位,比如1:1的车位。试问楼主,作为一个小区,如何管理车位呢。谁先占着是谁的?每天下班抢车位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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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5-5-18 16: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车位也是资源,谁有钱谁利用~没什么公不公平的,凡是任何东西只要有需求就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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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5-5-18 16: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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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5-5-18 16: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真不为什么 就是开发商想赚钱 物业也想收点费 而大家都只是发发牢骚 过后乖乖掏钱。不要怨什么了 既然大家都只能嘴上吆喝却不敢也不会有什么行动 这个社会就让它继续堕落也好歌舞升平也好 凑合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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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5-5-18 16: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都这样哈,不单单是那一个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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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5-5-18 16:50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烟台威海顺风车 发表于 2015-5-18 07:43
想没想过那么高的物业费,就是反你当驴,需要不停的挣钱,哪天生病,交不起物业费,断水断电,房子都不是你 ...

这才是明眼人,看问题看到关键根源了!物业费强制胁迫业主缴纳,物业公司占山贼王,就是政府勾结唆使,目的就是你分析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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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5-5-18 17:4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租的地下车位,每月150/辆,下雪天好,不用早起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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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5-5-18 20: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5-18 20:49 编辑

1)小区内的一切权利依法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太多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属于开发商公司,

2)开发商公司在小区内投入的每一分钱、每一粒沙子、每一棵草都是凭借曾经在开发商手里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投入的,开发商没有一分钱的权利来以他自己公司的名义在小区内投入。

3)《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4)业主们不需要购买停车位,已经达到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了,说明两个问题,一个是能和土地使用权融为一体的主体建筑物已经转移了(就是容积率指标内的合法建筑面积),所以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了。二个是停车位是附属建筑,没有主体资格,没有土地使用权(不在规划容积率指标内,若独立的话,是非法建筑,这就是停车场没证的原因,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其身份将成为非法建筑,其合法身份只有一个,那就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的身份)。

5)无证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购买者,没有证,也是非法持有的。现在的问题是,建管部门,司法部门不作为,默许开发商这种违法出售行为,业主们该怎么办?想个办法。

6)停车位与小区容积率的合法建筑以及土地使用权分离了,意味着我们购买的建筑贺土地使用权是一个不合格的项目,是不合格的建筑,实际上,整个项目和全小区的建筑,在规划报批时就是靠这些停车位(停车位只是众多必须配套设施之一)才获得通过,才拿到开工许可证的;而在小区综合验收时,也是靠这些车位才通过验收的。完了,开发商说停车位是单独的,不属于小区配套项目,这个逻辑实际就是法律规定的条款,一正一反大家考虑一下。一正一反的两个问题就是,不建小区的住宅建筑,会不会允许在这儿建这个停车场?这个小区项目,只建住宅建筑,不建停车场,是否允许建这些住宅建筑?。

6--)插入一条,一个小区土地面积内,不是想建多少面积的建筑就建多少面积的,有法律规定,控制有容积率指标控制,这是开发商买地之前就规定了的。我们地面的建筑,已经把容积率指标的面积占满了,再多建,就是非法建筑了。地下建筑也是建筑,怎么看?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附属的,就是这么个关系。实际上,只有附属的,它才算建筑,如果拿它当单独的,怎能算建筑?大家不觉得它缺了“底”了吗?或者说是缺了“顶”?

7)小区停车场与住宅建筑不可分离,强行分割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更何况分割后,再无证违法出售。

8)预售制度只是配套设施延后交付的一种制度,而不是配套设施与主体建筑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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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5-5-18 21:12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买了车位,还得交管理费,怎么想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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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5-5-18 21: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5-18 22:19 编辑

开发商经常胡搅蛮缠的几招,

1)小区地下停车场是防空设施,归国家所有,和平时期的使用权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就以投资者自居,霸占停车场。

2)近些年的物权法里第七十四条,规定停车场停车位由“当事者”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的方式来约定。

这是歪曲法律的一些招式,

一)人防设施说、投资者说:

1)小区建防空设施,不是可建可不建的,是法定义务,必须建。
2)小区的防空设施,不是单独修建的,而是结合地面建筑和地面土地使用权修建的,其专业名称为“结建人防设施”。注:单独修建的防空设施,国家是要为它划拨土地的,小区的防空设施,用的是小区用地。
3)结建防空地下室,结合的权利也是属于小区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开发商那个公司,开发商无权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来投资建这个防空地下室,而是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来投资建地下室,这是要依法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的,离开土地使用权单独处置它,是违法的,也构成对小区土地使用权的侵权。
4)防空地下室的投资,其中最大的投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而在小区宗地范围内的投资权利,不属于某个公司,而是属于土地使用权。也就是,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必须是小区宗地使用权的持有人,我们买了全小区容积率指标内的合法建筑和小区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全体业主,才是防空设施的投资者。
5)投资者是业主,不是开发商!除非它开发商一套房子也不卖,它才是投资者,只要卖掉一套房子,开发商也不是唯一投资者,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的,是不可分的。


二)物权法说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大家看74条的上款,是.......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大家看明白了吧,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里已经没有开发商了,是业主,开发商那个公司在这儿的身份是业主不是开发商了。而作为开发商的开发经营活动,是把土地使用权整个项目的一切交付业主,交付给包括他自己公司在内的全体业主,才用这70-83条的法律条款来区分所有权的,而开发商公司的业主身份,是凭借着没有卖出去的房子(当然是容积率内的合法房子)来当业主的,不是凭无权单独处分的、即使占有或处分了也没有产权证的停车位来当业主的,它只是小区全体业主中的一员或几员而已,它无权单独从开发商身份的公司里直接免费接过并占有为全小区所有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以及防空设施的和平时期使用权。

“当事人”没有开发商,只有业主,这是大章规定的,请开发商把停车场依法随土地使用权交给全体业主(不仅停车场,一粒沙子、一棵草也要交付),把你对小区宗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完完整整建设完毕、开发完毕,尤其是法定开发义务履行完毕,交付以后,再凭你没有卖出的房子的业主身份,来与全体业主来适用物权法第六章,来适用第七十四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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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5-5-18 21:5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5-18 22:14 编辑

开发商修建停车场,不管地上的还是地下的,花再多的钱、投再多的资,它也只有权把投入的成本加到主体住宅建筑价格里、加到与主体住宅建筑合二为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里,房价再高,它也有这权利。但开发商它没有权利脱离土地使用权单独处置停车场,不仅无权单独处置停车场,也无权单独处置小区宗地内的哪怕一粒沙子、一棵草。

地下室建设成本计入地面项目的开发成本,开发商是没有权利选择是否计入地面建设成本的,他是必须计入地面建设项目成本,他没有权利单独立项来建设的。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颁布时间:2000-04-27 00:00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但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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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5-5-18 21:5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反正俺啥都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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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8 22: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mzy 发表于 2015-5-18 21:56
开发商修建停车场,不管地上的还是地下的,花再多的钱、投再多的资,它也只有权把投入的成本加到主体住宅建 ...

这个必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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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5-5-19 08: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别买车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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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5-5-19 08: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我们花了钱,场地是我们自己的。物业是我们花钱雇来给我们服务的,不是雇来剥削我们的。服务不好不交物业费,换掉物业,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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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5-5-19 12: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本帖最后由 mzy 于 2015-5-19 12:30 编辑
开拖拉机赶集 发表于 2015-5-19 08:20
我们花了钱,场地是我们自己的。物业是我们花钱雇来给我们服务的,不是雇来剥削我们的。服务不好不交物业费 ...


现在的问题,主要不是物业的问题,而是那个把合法房子和小区土地使用权都卖掉了的开发商,还留在小区里胡搅蛮缠。他把停车场当成为他自己公司建的停车场了,让你再掏一份钱卖,他才交出来,否则,他就占着不放手。

我前面说的那一些,主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是靠有停车场才合格的,停车场不占容积率指标,没有摊分小区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它的身份只能作为合法房子的附属。现在的问题是,开发商把附属于合法房子和土地使用权的停车场,违法的、胡搅蛮缠的从中剥离出去,要单独卖停车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业主们也要奋起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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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5-5-19 17:2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所有车都能进的话,小区到处都是车,把所有的空间都占了,没车的业主的权利谁来保障? 而且安全谁来保障?如果车位以极低的价格出租,那么买车位的业主的利益谁来保障? 所有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场说话,矛盾无论如何都是调解不了的。 而且不让进就堵入口,有车位的业主招谁惹谁了?有本事把车堵售楼处门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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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5-5-19 18:35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lc15034828 发表于 2015-5-19 17:29
所有车都能进的话,小区到处都是车,把所有的空间都占了,没车的业主的权利谁来保障? 而且安全谁来保障? ...

在理,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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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5-5-20 00:4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白色爱丽舍 发表于 2015-5-18 06:15
小区内的所有地面面积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不收车位费,没车的业主吃亏,那么收了车位费,这些钱给谁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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