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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建立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将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800元,其中2022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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