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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FAZHI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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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幽默风趣搞笑烟台鲁东公证美丽错误美丽接访,司法局纪委负责任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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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1: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20楼需要认真读读《公证法》啦,烟台司法局纪委王书记说错不错是你们公证处认定的,对不对呀???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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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1:2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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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2: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公证法》第42条: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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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2: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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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2: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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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21: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感谢各位观众的观看,希望我们共同努力,监督某些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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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09: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百度里有《天涯论坛》里有楼主相同题目的证据视频
      视频一:西政所律师姜明FU证明自己和另外两个公证员受刘安ji指使温柔拖拽投诉人,姜明fu的口才适合到外交部门,他认为师傅刘安ji的指示不能不执行,人情大于法情的人怎么能干律师去维护法律的权威?
    视频二:司,法,局纪委王书记笑谈公证处没错误,并让我提供刘安吉违纪的证据。他说公证书错不错误是公证处说了算,司法局管不了。那么,司法局的法制科是为谁服务的?难道烟台鲁东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主管部门?!!!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局是不是可以不执行?!《公证法》第42条对公证机构的要求是不是也可以不执行???司法局作为执法部门应该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应该推诿扯皮。是非不分,善恶不明的人,怎么能从事于执法部门,怎能干纪委的活?
  视频三:刘安ji温柔冷漠,目中无人,不断地接听电话,就是不搭理投诉人,昂首挺胸,大义凛然,好像我是犯罪分子去求饶他们似的。如果真像霍,王所说的放弃追究他的责任了,他还不得感激涕零,磕头倒蒜.瞧他的洋相,好像我欠他几万贯大洋似地..如果我是骗他公证书的李春hu,刘hua 他的态度也让人无法接受.,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是非颠倒,善恶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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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4: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以下是司法部《公正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
  (三)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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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4: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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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4:5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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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4: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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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2009年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员”,2010年被评为全市人民最满意政法干警个人,2011年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2012年被烟评为烟台市政法标兵,2013年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二等功,2014年被省政,法,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公务员局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并记三等功。
在2014投诉无果后,2015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联合下发—鲁人社办发(2015)119号,再次授予烟台鲁东公证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使烟台鲁东公证处成为2015年荣获此荣誉的全省唯一一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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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1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32楼是各级部门授予霍良*和鲁东公证处的先进荣誉称号,这些授予单位是怎么审核的?霍发现犯,罪,分,子用假材料pian取公证书不去报警,反而通过各种手段压制投诉人依法维权,这样的英雄事迹也算“"优秀"”?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是怎么审核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级主管部门的bu作为:司法局纪委忽视它们的错误不纠,市,纪,委12388男性话务员的高分贝喇叭式的对群众歌唱(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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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当面人访也基本上见不到人,给材料也不接受,更怕挨揍都没有证据提供。信访无人回复,电话投诉,谈话录音又不会传送到网上。没有办法,那就“网访”吧,是非功过也有广大爱好和平,崇尚正义的人民群众做个见证,做个评判,,,,
       本来撤销错误公证书在公证行业是司空见惯的事,人无圣人,孰能无错???到百度搜一下“错误公证书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怎么在烟台鲁东公证处这里比登天还难????烟台鲁东公证处处处遮掩,试图把自己包装一个完美无缺的公证机构,只可惜,事实恰恰完全相反。。。令人瞠,目,结,she,目,deng口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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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以下是司法部《公正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
  (三)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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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当面人访也基本上见不到人,给材料也不接受,更怕挨揍都没有证据提供。信访无人回复,电话投诉,谈话录音又不会传送到网上。没有办法,那就“网访”吧,是非功过也有广大爱好和平,崇尚正义的人民群众做个见证,做个评判,,,,
       本来撤销错误公证书在公证行业是司空见惯的事,人无圣人,孰能无错???到百度搜一下“错误公证书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怎么在烟台鲁东公证处这里比登天还难????烟台鲁东公证处处处遮掩,试图把自己包装一个完美无缺的公证机构,只可惜,事实恰恰完全相反。。。令人瞠,目,结,she,目,deng口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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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4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我们的先进荣誉评价标准是有点太低了呢?还是有关人员和部门对自己的错误隐藏太深?演技太高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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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15: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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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21:0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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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21:4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烟台鲁东公证处被投诉以后,继续在媒体上进行虚假报道,误导群众。
打造让群众满意的公证服务品牌——记全国优秀公证处-鲁东公证处,通讯员霍良伟20140429。
公证行业的“拼命三郎”—霍良伟:每年上万件公证无一质量事故,受到办证群众的一致好评。(2014年开始不断投诉)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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