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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高端交友”为名、实为发布**嫖娼信息的涉黄网络平台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介绍**罪?
日前,烟台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开发运营涉黄网站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综合分析了涉案平台的功能、盈利模式,以及该平台与**方面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性,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介绍**罪,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胡某某、曹某、马某、罗某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涉黄软件“某某公园”为模板,开发运营了名为陌生人交友实为满足男性用户嫖娼需求的“某圈”手机软件。在网络推广和运营期间,该团队利用“**公园”被工信部查处之际,使用“**团队全新打造”等暗示性文案,虚构“**公园”升级为“某圈”的事实,从该平台引流大量涉黄用户。自2020年12月“某圈”手机软件上线至案发,注册用户达113万余人,其中男会员100余万人、女会员13余万人,会员充值金额共计9497万余元。
莱山检察院指控,“某圈”APP为有**嫖娼需求的男女会员之间搭建网络沟通联系平台,促成线下达成**嫖娼交易,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利用该APP为**嫖娼人员提供互联网联系平台,介绍他人**,应当以介绍**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开发“某圈”APP的初衷是陌生人高端交友平台,没有利用该APP发布过招嫖约嫖信息,该APP没有提供促成“性交易”居间服务的项目或者功能,平台收取的会员费并非“性交易”的提成或介绍费。“某圈”APP用户数量庞大,而公诉机关出示的从其平台查获的**嫖娼人数只是其中极少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罪名的适用问题。莱山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平台通过诱使男性用户为解锁与女会员聊天和查看女会员联系方式的权限而向平台充值的方式盈利,没有向男会员推介**人员的功能,也不从**嫖娼活动中代收嫖资或收取提成,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被告人在线下实施了介绍**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介绍**。
但是,各被告人明知平台存在大量用户发布**嫖娼信息的情形,为牟取暴利仍默许、放任该情形的存在,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最终,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禁止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利用信息网络、软件开发有关的职业。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莱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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