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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的”处理意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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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1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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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搏浪沙火鹤 于 2017-3-29 13:39 编辑

不需要情与法的辩证,也不用拿出古代中国孝子报仇的案例,不存在防卫过当,更不存在犯罪。
此案重点,首先是X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古代孝子没有被X社会囚禁),其二是执法者渎职,然后是抗黑抗暴救母自卫(X社会团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最后要问责做出荒谬判决的地方法院(不处理黑恶势力反而判决救母青年无期徒刑)。
(为最高法快速介入点赞,期待新的判决结果。)

一、首查X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首要问题是定义案件性质,而非讨论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是“涉黑团伙组织犯罪”还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
1、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债权人在哪里
2、11人团伙和被拘禁人有没有债务关系
3、债权人和11人团伙是什么关系
4、11人团伙是否有组织,还有多少人
5、11人团伙是否经常实施此类案件并以此牟利
(二)《**刑法修正案八》,X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三)11人团伙及相关幕后成员是否涉嫌X社会性质组织

4、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包庇纵容?有没有称霸一方?有没有在聊城当地或相关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有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所谓“惩恶扬善”,首在“惩恶”。法律如果不惩恶,就是在纵容和弘扬恶。
如此显而易见、如此嚣张猖狂、如此影响恶劣的团伙犯案,若不予以迎头痛击,国法威严何在?涉黑团伙岂不更加横行霸道?中国社会岂不人人自危?
因主观无意识越过涉黑团伙作案的事实去裁判于欢是否防卫过当,是渎职;若有意忽略包庇,则是恶意渎职、亵渎国法、玩弄法律。
二、当事民警虽无主观恶意,但涉嫌渎职
当事民警至少有三种处理方法:
1、带走被拘禁的母子二人
2、将双方就地隔离,劝解
3、若遇阻拦,应停留原地呼叫增援
在11名团伙成员拘禁母子两人的情境里,极易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民警采取措施不当,只是询问几分钟后就离开,导致恶果发生,应涉嫌渎职。

三、地方公安涉嫌对黑恶势力长期无作为
1、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已经存在多长时间?
2、当地公安系统对涉黑团伙知情不知情?
3、如果不知情,为什么不知情?是否渎职
4、如果知情,为什么涉黑团伙如此猖狂?
5、当地公安队伍里有没有为涉黑势力提供保护伞的角色?

四、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于欢应给予奖励
1、案件首要重点是涉黑团伙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危险和威胁程度远远超过普通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面对11人黑势力团伙施加的迫害,于欢的任何行为首先是对黑恶势力的正当反抗。
2、11人黑恶势力团伙正在实施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猥亵妇女等犯罪行为,并实施诸多侮辱人格、践踏尊严、摧残当事人精神等违法暴力行为,随时可能危害到当事人生命安全,于欢的行为是对正在实施的多重暴力威胁进行正当反抗。
3、当事警察离开让当事人对脱离11人黑恶团伙的暴力控制彻底绝望,母亲受到11人团伙极端侮辱,母子二人生命安全已无法保障,全景恐惧之下,于欢被迫捡起水果刀将反抗付诸行动。
此涉黑势力简直无法无天,11人团伙正在实施犯罪,见警察也不曾中止犯罪行为,实乃大恶大奸。于欢没有跪地屈服,选择用行动反抗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活动,精神可嘉,惩恶有功,值得嘉奖。
11人团伙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母亲,警察到场之前于欢保持高度克制,在警察离开才出于对执法者的绝望愤而出手——于公是守法为先,于母是孝行为先,于己是自卫为先,此行属大善,值得嘉奖。
不要用法理大过人情混淆视听,面对大奸大恶,面对黑势力团伙正在实施的暴行,面对母亲遭受极端侮辱践踏,在对当事执法者的寄托完全绝望之下,抗黑抗暴、救母自卫,无罪,有功,当奖。

五、地方法院该当何罪?
1、是否涉嫌渎职
(1)地方法院对此案涉黑团伙的有罪裁决何在?
(2)认为“没有防卫紧迫性…没有带武器……危险性较小…不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是拿着法理站在X社会施暴者立场做出的裁决——X社会施暴者为刀俎,于欢母子为鱼肉,依照法理推测刀俎不会杀害鱼肉,却不用法理推测鱼肉的绝望恐惧。
让法理仅为X社会施暴者服务,该当何罪?
2、草率判决摧残无辜青年
此案发生一年,如果不是进入公众视野,会不会让一位22岁青年的一生就此断送?他在过去一年间遭受的身体和心理折磨,怎样弥补?如此草率地以无期徒刑摧毁一位中国青年,该当何罪?
3、执国之重器碾轧公理人伦
法律为国之重器,执掌国器却为X社会施暴者做无害推测,对救母者于欢做无期徒刑判决,真是一脚踩穿了社会底线,肆意碾碎公理人伦,该当何罪?
4、扬恶抑善,破坏公序良俗
未对11人团伙及其幕后组织是否为X社会做认定,这就是不惩恶,不惩恶就是弘扬恶。对抗黑抗暴、救母自卫的青年判决无期徒刑,这就是抑善,抑善就是助恶。
此判决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极其严重,从恶者不受惩罚,势必让从恶者更加泛滥,守善者遭受打击,势必让守善者日渐稀少,社会安定和谐局面逐步被瓦解破坏,该当何罪?
5、破坏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
民众的正义观念非常朴素:惩恶扬善、不受侵害、遭受侵害能受到保护。
正当防卫的本意是什么?就是在公权力保护出现死角时,能够对恶势力实施自卫反抗。
不惩作恶者,是对信任的第一重破坏。
惩罚守善者,是对信任的第二重破坏。
普通人竟无法做到正当防卫,真是把最底层的信任都踏碎了。
撕毁民众对政府法治的信任,该当何罪?
6、破坏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
中国人的信仰里,母亲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称大地为母亲,称黄河为母亲,也称祖国为母亲,正因为对国家寄托了如生身之母般的信仰和热爱,所以在祖国遭受欺凌侮辱时,才会有千百万中华儿女甘洒热血誓死反抗。
现在,一位母亲被多达11人的黑恶势力团伙囚禁,极端凌辱、恐怖威胁,被按在马桶里吃屎、被人用生殖器在脸上甩,她的儿子因为救母自卫反抗X社会团伙,竟然被判处无期徒刑。
设身处地,14亿中国人,谁能做出和于欢不一样的选择?
这不是对于欢一个人的判决,这是对14亿中国人信仰的否定。
此判决让人遍体生寒,当守护母亲的信仰被打碎,民众对国家的信仰纽带又将何去何从?罪莫大焉!

此判决发生在山东,真是“孔孟之乡”的羞耻,发生在中国,真是“礼仪之邦”的耻辱!幸好没判死刑,良知尚在,还可挽回。
所有参与判决的地方法院人员,理应以此判决为耻,反思、自省、忏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争取民众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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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9 13:41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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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29 13: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可惜不是在东汉,也不是在宋朝,现在是TC,我等看客只能静待佳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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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29 13:48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能去借高利贷的,估计也不是什么好鸟,地方社会就这么个小圈子,谁不知道谁不是,考虑问题该从整体出发,而不是只放大局部观评,另外换个角度,她那杀人的儿子估计也是个纨绔子弟,被社会流氓逼急了而已…别谢我,我叫曹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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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9 15:0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放高利贷的都是犯罪分子,,,借高利贷就他妈是好人?要我说,就是一棒子违法犯罪分子在狗咬狗。。。于欢他妈花钱找了南方周刊的鸡者。想把事态搞大,帮她把儿子平反出来,正常人都知道,高利贷是社会蛀虫,能远离就远离,,借了换不起就得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杀人的也得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一帮子社会败类在互相撕咬,一帮喷子装逼犯跟着高潮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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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3-29 15: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不信你们谁得了不治之症去借个高利贷试试你能不能借出来,我就知道正经人没有借高利贷的,借高利贷就三种人,赌徒,毒徒,还有唯利是图想以小搏大的所谓的赌徒型生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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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29 15: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年息120的,,,,在这个社会,干什么能有这么高的利润。一帮子傻逼说放高利贷的违法,对啊,那是违法犯罪分子啊,老大已经进监狱了,可是借高利贷不知道那么高的利息是违法吗?考虑自己还得清吗?考虑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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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3-29 15: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要我说,放高利贷的该死,于欢更该死,于欢他妈也该死,一帮子杂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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