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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2月10日盐场总支委员会,盐场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发布旧城改造工作措施(附件1),要求村民支持拆迁工作,若不支持工作将取消居委会福利待遇。由此我本人与拆迁小组(区委工作负责人李善忠,拆迁办主管韩爽以及居委会负责人周伯强)基于他们职位公信力而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附件2),在达成拆迁条件的同时村委答应解决我的生产经营场所(本人原有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拆迁范围,烟台清洋华宝综合加工厂,2003-4-07成立)。 同年3月18日,我与盐场居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附件3),本人租赁盐场居委会厂房,是在危机状态(经营场所拆迁,没有经营场所可用)并且盐场居委会答应给我解决经营场所的前提下签署合同。 第二年(2005年三月)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附件4),甲方抬头变成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我提出疑问,当时跟我签合同的王海波(时任盐场两委成员)解释说:都属于居委会,书记要求换成这个抬头,我说了也不算。由此才有了我与天府实业签订的合同(时任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时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刘锡强,时任盐场村党总支书记;2011年起诉我时天府实业总公司法人李善民,同时是盐场新一任党总支书记,李善民与刘锡强是亲舅甥关系)。 本人现在认为这份合同是他们(盐场居委会与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恶意串通,用他们在村里影响力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了损害本人拆迁利益为目的而骗我签署的。
(盐场村老百姓只知道盐场村旧城改造,对于盐场居委会,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烟台天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完全不懂,都是同一帮人领导,从根本上认为都一样。而且始终认为本村人不会骗本村人。事实证明很多村民当时入股天府房地产都血本无归)。
(2)在08年合同期满后,盐场居委会以拖欠厂房房租名义扣押我本人拆迁房产房产证,直至19年新一届盐场村书记王海波(当年跟我签订合同的天府实业公司代表人)上任才给我,期间供暖孩子上学需要房产证,我多次索要房产证均以未办理为由,只给我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以及产业区管委盖章的未办理房产证证明(附件4)
3)自2011年天府实业起诉我以后,厂房处于闲置状态,前后门被恶意堵死,并且把厂房门前的个人财产(托盘)用挖掘机铲除(附件5)院内扔满垃圾,屋顶门窗被恶意破坏(有照片为证,附件6),已处于不能使用状态。同时租赁合同上除厂房外另一处租赁房产被拆除(拆除时时任盐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李善民曾答应给我解决以前纠纷,并另找场地)。 2020年换届后我多次找村委要求履行拆迁协议同时拨打12345(期间村委电话通知不要打12345,打了也没有用),并且进行上访,所有部门均以天府实业公司已倒闭并且官司(11年天府实业起诉我拖欠房租为由)败诉为由(附件7信访回执),拒绝了我合法的请求。厂房年久失修,常年漏水,为了防止坍塌,只好大修厂房(为此举债,在厂房倒瓦期间,因为椽子断了,工人从房梁掉落,可查证,投入大量人力),期间我多次跟盐场村委去交涉,他们没有制止我修葺厂房,修好后村里说得统一收归村里,我去跟书记跟时任福新街道杜片长交涉他们都说没有办法前任的事情管不了。 (4)在法律文书网查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盐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与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中李善民的证词1、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系异议人(盐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集体企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为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担保程序违法,因而其担保行为无效。2、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实际出资人系异议人(盐场居民委员会),其工业用地系异议人(盐场居民委员会)作为失地村庄按国家优惠政策取得的,建设基金由异议人集体投入,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名下,实际上系异议人居委会的集体资产,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无权擅自处分。综上,请求终止对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名下涉案房地产的执行。(附件9). 对于现任烟台天府实业总公司法人代表孙严,曾任盐场村两委成员,本人根本不了解此人,并且在2021年福新街道给的信访回执里说天府实业已经倒闭.(同附件7)
我想问一下法官,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组织合法的财产和权利,天府实业总公司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盐场村民集体财产用来牟取利益,这样的企业有什么资格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在我维护利益的时候,没有人愿意倾听前因后果,简单粗暴告诉我天府实业倒闭,在他们需要维护利益的时候,天府实业又活过来,作为独立的法人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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