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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宫某萍经营的烟台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曾因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一万元,在受处罚后其仍不思悔改。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宫某萍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在该公司院内,擅自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孙某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600千克、盐酸250千克,获利人民币600元。该易制毒化学品后被孙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于制作**苯丙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宫某萍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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