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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芝罘区法院黄务法庭受理了一起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经审查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8月22日为申请人杨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是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以来,芝罘区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一位遭受家暴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被申请人系二婚,与前妻育有两个子女,与杨某无共同婚生子女。
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二人自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申请人动辄对申请人辱骂、甚至殴打。申请人杨某多次报警,警方也多次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王某某亦做出保证不再犯。但此后,王某某不思悔改,仍多次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现申请人杨某有家不敢回,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同时还伴随着精神上的摧残,使其长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为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再次受到王某某家暴,申请人杨某依法向芝罘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斌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谈话,了解案情,调取审查双方发生冲突时的出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医院病历等核实案件情况。
最终结合问询材料及在案证据,王斌法官审查认定杨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杨某存在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申请人杨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杨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
三、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在距离下列场所100米内活动:申请人杨某的住所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杨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作出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了电子送达,并以电话形式对王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来源芝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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