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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俩人登记结婚,不久后女方怀孕。怀孕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女方一气之下回娘家待产,当时两人尚未讨论孩子跟谁姓。分居期间,女方诞下一女随母姓,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提出如果离婚,女儿必须改男方的姓。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孩子出生在分居期间,虽然起名没商量但事出有因。而且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儿随母姓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形。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对孩子改姓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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