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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些情形智能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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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1-10 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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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发票
    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营发票(一些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处理方法:(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者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为用以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项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新系统部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
  •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种子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趣味问答

Q:已进行抄税处理,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当月作废?
A:不可以。已进行抄税处理,即使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作废。
提示: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为超过销售方当月开票的
  •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称抄税,是报税前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考票数据电文)

  • 成品油专用发票
    情形: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
    处理方法: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 增值税电子发票
    情形: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处理方法: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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