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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海荣成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被告人袁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案扣押制假设备和假药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上交国库。
2000年5月,被告人袁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先后在荣成市某村其本人及其子家中生产安令烧伤膏、绿草牌老烂腿愈液、林海万用智能液,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从事违法活动期间,袁某将安令烧伤膏、林海万用智能液销售给王某等人,并为王某肌肉注射林海万用智能液,得款人民币3100元。2019年2月1日,陈某经人介绍向袁某求诊。2019年2月3日,袁某对陈某使用自制的“林海万用液”假药,后假药与陈某自身用药起反应。当日,陈某死亡。
法院审判,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就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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