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找回密码
 点这里注册
查看: 81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宁波双11事件的若干反思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1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据**等媒体报道,1111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发生一起拆迁户**事件,一搭帐篷阻挠施工的拆迁户被烧死,具体死因当地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笔者想就此事件做几点反思,希望能给广大拆迁户一点参考。

反思一:搭帐篷阻挠施工是否可取?
答案是肯定的,不可取。这里必须理清一个问题。按说此类问题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或学过一点点法律知识的朋友而言并不是个问题,但对于绝大多数对法律原理知之甚少的人来说,笔者发现却着实是一个重大的认识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搭帐篷阻挠施工与征地拆迁维权是否有关系?按一般人包括报道此事的媒体的理解,当然是有关系,所以报道的标题才会被写成《宁波拆迁户工地内** 身旁放有汽油桶》。标题中突出的是“拆迁”这个词。然而笔者必须明确的是,按法律的原理,村民宋某某搭帐篷阻挠施工的做法,与征地拆迁维权完全无关,是一个独立的、另外的行为。单就其行为本身,实在难觅合法性,却也实实在在的给施工造成了阻挠的后果。如此做法,其所需承担的法律与现实风险都是巨大的。在本案中,这一风险最终反映为当事人丧失了生命,而其维护自身权益的目标却没有一丝一毫得以实现,这便是“是否可取”这一问题的答案。

反思二:维权的时机不容错过

据报道,案发地于200911月进行拆迁工作,宋某某及其妻子拆迁范围内共有240平米被拆迁房,其合法补偿面积为96.86平方米,另外143.14平方米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宋未签拆迁安置协议。20121122日,经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宋的房子司法强拆,2013517日被正式拆除。20157月工地进行施工,820日至今,宋在施工现场搭起帐篷,阻碍施工。

那么事实就是,拆迁户的维权时机,事实上早已被错过了。其一,240平米被拆迁房屋,只认定了其中96平米为合法,其余143平米“不符合安置条件”,是何原因呢?如此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在这个问题上,原本是有依法维权的许多用武之地的;其二,房屋被法院裁定强拆并最终执行,在此之前,这个案件中拆迁方的所作所为是否完全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否存在众多的法律漏洞、瑕疵甚至明显的违法事实?核心的维权时段,当然是在房屋没有被强拆前,而绝非在房屋已被强拆后;其三,自20135月房屋被强拆,到20157月工地开始施工,这期间又经过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拆迁户一家是否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维权行动呢?在“没签”协议的情况下,即使房屋遭强拆,提高补偿数额仍然是可能实现的。显然,维权的时机被一个接一个的错过,最终在事实上难以维权的时间段内发生了此次的悲剧。

倘若笔者用一句“糙”些的话来加以总结,那便是“早干吗去了”这句。现实中很多拆迁户最终因补偿结果不满而感到遗憾、懊悔时,恐怕脑海里都会浮现出这几个字组成的疑问来吧。那么,我们能否共同努力,让这样的遗憾、懊悔不再上演呢?这恐怕是宁波双11事件所带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反思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