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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然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号。 被告(法人) :山东zhuji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地址:烟台市芝罘区zhuji路1号。 诉讼请求: 1、被告恢复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 2、被告为原告重新搭建位于原告房屋院外西南角的厕所; 3、被告对其因拆除他人房屋行为导致的原告房屋围墙、窗户玻璃、院内物品等损毁予以恢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4、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断水断电等行为造成原告房屋无法使用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470元; 5、被告协助原告重新申领标注正确房屋占地面积的房产证或对其非法涂改原告房屋占地面积行为出具证明; 6、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被告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因被告坚持按照其非法涂改后的小写数字部分面积103.42平方米(小写数字部分由原来正确的110.84平方米改为103.42平方米,大写数字部分壹分陆厘仍为正确未被涂改)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为逼迫原告在不公正拆迁协议上签字并搬迁,被告采取断水断电、挖开原告房屋院墙、拆毁厕所等方式妨害原告对其房屋的正当使用,导致原告从2011年12月至今未能对房屋进行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抗议,被告都置之不理。 2011年中,中央纪委、监察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通知要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断水断电、拆除厕所等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该项规定。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被告涂改原告房产证面积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综上,被告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作为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