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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严查房东、用人单位!芝罘又有2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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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6 16: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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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6月10日,立交桥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发现,李某于今年2月起将位于幸福西街某号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杨某,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组织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6月14日,立交桥派出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辖区某生活超市负责人孙某在招用流动人口王某工作时,未按规定组织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孙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申报责任主体  

1、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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