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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纪念逝去 于 2018-2-23 17:01 编辑
申明:此贴只是告诉大家要遵守法律,遇到小偷偷东西,拍照取证,不要追赶,当然更不能抓小偷。我们没有不服的意思,就是想让大家评评理。 第九页里,派出所明确表明该事件中没有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没有打人,所以派出所出具了不予立案证明。可是法官却以打架斗殴来定义事件。
另外,一个正常的人,会拿5个板栗吗?拿5个板栗好干什么?做个板栗烧鸡都不够,所以进入地里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偷。
原告辩称自己是进来解手,5点钟受的伤,晚上21点45在医院还没有解过手,将近5个小时,一个憋得不行了,要在地里解决生理问题的人,活活的又憋了将近5个小时。请问她的膀胱是铁打的吗?
原告在派出所的笔录中说自己是3点钟出门,散步到水库,5点多看天色已晚,回家路上走到案发地,看见地上有板栗,于是捡了5个板栗,然后进入板栗地里解手。但是,在起诉书上又说自己是5点钟,饭后散步走到案发地,捡了5个板栗后进去解手。 前后矛盾,说明她在隐瞒某些事实,最起码她是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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