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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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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14 1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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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一个公式来表示,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年限之和=N+6。其中N表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有人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个封顶线是否同样适用于医疗补助费?既然原则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相一致,封顶线也应当适用。至于《劳动合同法》连医疗补助费都未作规定,自然不可能对于医疗补助费是否适用于封顶线作出规定。
法律咨询电话13697619867(微信号),在线咨询QQ1144137280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7-17 14: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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