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台论坛! 请登录/注册 一键登录:
按首字母搜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首页 烟台业主论坛 『福山区』 J)佳安花园 怎么分析理解“牟宝江与烟台佳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039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小区活动] 怎么分析理解“牟宝江与烟台佳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这里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找车 于 2018-2-7 11:20 编辑

关联公司: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律所: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611民初413号
原告:牟宝江,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于克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迪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宝江与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德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宝江,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宝江诉称,自2008年3月12日,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产后,至今没有用到天然气、暖气,被告收取一户一表费用,也没有安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佳安小区暖气一户一表费用2724.05元。2、被告赔偿原告8年因为未使用上天然气导致的损失费3280元,银行贷款利息19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
一、暖气一户一表的安装工作是由福山热力公司负责,与被告无关。据了解,原告暖气一户一表的安装费是由烟台福安物业公司代福山热力公司收取,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一户一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是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二、被告已按规定将天然气管网安装到户。天然气是由烟台新奥燃气公司负责供给,何时将天然气供到用户,由烟台新奥燃气公司决定。原告没有使用天然气,竟要求被告偿付其相关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原告牟宝江与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福山区西山路66(佳安花园)号第1幢5单元3层302号房产,同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第一款对管道天然气、暖气进行了约定:管道天然气、暖气管网室内初装费由出卖人承担,管网的使用费即碰头费由买受人承担。

原告为主张被告收取一户一表费用,提供2012年2月15日缴纳费用收据两份。第一份收据注明交款单位:牟宝江,人民币2724.05元,收款事由:代热力公司收取一户一表安装费,经办人:王曰娥;第二份收据注明交款单位:牟宝江,人民币15513.1元,收款事由:暖气、天然气管网接头使用费、太阳能、垃圾清运费、预收电费、补交房款。并盖有烟台佳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王曰娥签字。

被告认为从第一份收据内容看是代热力公司收取一户一表安装费,没有盖章,只有“王曰娥”签字。王曰娥是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告公司人员,该一户一表的安装费应是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热力公司收取。

第二份收据盖章为“烟台佳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是被告的盖章,签字人“王曰娥”也不是被告公司人员。
庭审中原告主张8年天然气损失费3280元,称该费用系自己经过估算得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具体为:如用液化气罐一年6罐,每罐135元,一年费用810元,8年6480元;如果用天然气每年400元,8年3200元,二者差价款即原告主张损失3280元。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也系其估算,具体为:一户一表费用是2724.05元、液化气差价损失3280元,计6000元,按照10000元年利息400元计算,6000元年利息为240元,8年共计1920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天然气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向被告主张,并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利息的本金、利率、期限均是错误的。

针对被告主张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供调解书一份,该调解书证明原、被告曾为滞纳金问题于2014年5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主张天然气未开通原因系被告未进行室外管道开通施工,所以天然气公司无法开通。被告认为天然气未开通原因不清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住户天然气管道立管、燃气表、室内管网安装完毕,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的管道设计、施工、维护等应由天然气经营单位完成。
另查明,王曰娥系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2007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据两份、书面计算单、调解书,被告提供的私营企业、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天然气管道立管、燃气表开通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牟宝江与被告烟台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对管道天然气、暖气进行了约定:1、管道天然气、暖气管网室内初装费由出卖人即被告承担,管网的使用费即碰头费由买受人即原告承担。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关于暖气一户一表费用的收取,合同中并无约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户一表安装费2724.05元,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收据中即没有被告方的印章,收款人王曰娥也不是被告工作人员,且收据中注明收款事由为代热力公司收取,也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被告应收费范围和事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一户一表安装费2724.05元,没有合同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天然气损失费3280元,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天然气管网安装到户的义务。关于天然气的其他事项合同并没有约定,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天然气未开通系被告方原因导致的前提下,仅凭个人估算的使用液化气与天然气之间的差价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原告方对使用液化气罐的数量、价格、重量等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一户一表费用不是被告收取,天然气损失被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宝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彦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0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90条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2-7 11: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这个状告的稀里糊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这里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社区地图 | 删帖帮助 | 手机版

烟台论坛-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

免责声明: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