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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818804的网友留言咨询:
2011年,签订的经济适用房合同。60平米,1室1厅。现在有2个宝宝,一家四口,住不开,希望再贷款买套商品房。请问:
1.可否买商品房,以我的名义或者对象的名义?
2.购买商品房对经济适用房办证有没有影响?
3.经济房想继续保留(考虑父母居住),可否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按照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您购买经适房后暂时不能购买商品房,基于我市已停止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政策和《实施细则》(烟台住房﹝2011﹞97)已不再适应相关工作要求和现实情况,目前修订完成了《实施细则》,对“购买经适房后不能购买商品房”政策不再限制,允许再购买商品房,《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依据您的情况,购买商品房对后期经适房办理不动产证书没有影响。经济适用房如果不上市交易,可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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