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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茶坊] 烟台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最高不能超2.1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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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4 1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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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烟台市物价局、住建局印发了《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8年9月30日。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指的是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
    记者获悉,物业服务收费分为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和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两大类,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其中,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25元/月·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1.25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不能超过1.5元/月·平方米。
    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到五级5个物业服务等级所对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0.50元/月·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1.00元/月·平方米、1.30元/月·平方米、1.80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有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不能超过2.16元/月·平方米。
    按照服务与收费相对应的原则,业主因所属物业无可能使用电梯的,按无电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对于出入证(卡)收费,通知也有相关规定。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户免费配备不少于3张出入证(卡)。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证(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
    该通知规定执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同时废止。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解答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执行什么价格?
    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如何计收?
    按照《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产权登记证的,物业服务收费以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产权登记证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办理后与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有误差的,以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产权登记证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为准,应多退少补。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预收的期限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达成共识并约定的,可适当延长。
    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是否有统一规定?
    按《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自空置之日起,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房屋空置的起止时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这里的“空置一年以上的”是指连续空置超过12个月(含)的。例如连续空置15个月,这15个月都应按照30%予以减收。减收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连续空置达一年以上;二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
    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除了空置房减收物业服务收费外,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也应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
    装修过程中的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实施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对装修保证金、装修工人出入等进行约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收费后,运送装修材料需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各县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也执行市区的规定?
    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执行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相关链接:
    烟台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5等级 新规5月1日起执行
    近日,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印发《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对小区物业服务分级标准进行了规定。《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标准》将日常管理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等六大项,每一项内容划分为5个等级并赋相应分值,物业企业在拟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时,需结合实际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在6大项服务内容中分别选取一个服务等级,并将其对应的分值相加,6项总分为最终物业服务等级评分。
    物业服务分级如下,一级总分值:60-69分、二级总分值:70-79分、三级总分值:80-89分、四级总分值:90-95分、五级总分值:96-100分。其中,综合管理服务包括6分、7分、8分、9分、10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包括12分、14分、16分、18分、20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包括12分、14分、16分、18分、20分;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包括12分、14分、16分、18分、20分;保洁服务包括12分、14分、16分、18分、20分;绿化服务包括6分、7分、8分、9分、10分。
    标准实施后,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根据本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和物业服务水平,在六大项服务内容中分别选取一个服务等级,依据六大项服务等级对应的分值之和,最终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并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普通新建住宅在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提醒广大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方案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填报物业企业诚信监管系统,对不按时填报、更新相关资料的企业将记入不良行为,予以信用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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