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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条例未对水表产权做出明确说明,但有这么一条: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
如果业主没有和自来水公司但单独签订供水用水合同,那么水表就不属于业主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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