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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是王先生雇佣的保姆,王先生本有一双儿女,但生母去世后,子女对于王先生再婚非常不满,此后与王先生断了联系,王先生再婚几年后,再婚妻子也因车祸去世。王先生因此受了很大打击,身体每况日下,于是雇了农村姑娘小黄当保姆照顾自己起居,小黄在王先生家一干就是五年,并且兢兢业业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精心照顾王先生,在此期间王先生的儿女怀疑王先生与小黄有不正当关系,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他们名下,并对王先生威胁辱骂,甚至还对小黄大打出手,对此王先生被逼无奈给儿女立下遗嘱把房产做了处置。
后来王先生通过看电视知道后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遗嘱,并且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于是在给自己子女立遗嘱后,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在自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小黄所有,并告诉小黄一定要好好保管这份公证书,一旦我去世后你可以拿着这份公证遗嘱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后来王先生因病去世,半年后小黄拿着公证遗嘱到房产局过户,房产局告知小黄这份遗嘱已经过期,没给小黄过户,后来小黄通过法律途径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小黄的公证遗嘱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已归于无效,小黄没有继承权。而判决王先生给其子女最先立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这份遗嘱将该两套房产分别由其子女二人继承。
看到这个案例,有些人会费解为什么小黄拿到法律上效力更强的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而王先生的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房产,其实法律上并不禁止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也不禁止死后将生前财产赠予他人,上述案例小黄没有继承到房产的原因,是王先生给小黄立的遗嘱并非法律上的遗嘱,名为遗嘱实际上法律性质是一份“遗赠”,我国《继承法》规定,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遗赠”与“遗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赠的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人后两个月内,要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黄不能继承王先生房产的根本原因不是公证遗嘱过期了,而是因为在王先生去世半年后才向房产局及法院作出同意受赠的意思表示,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接受期限,所以法律规定此时小黄已经放弃了受王先生的遗赠,王先生之前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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