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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省下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此外,生活护理费以烟台地区2016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3869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此次调整范围主要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后,我区36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65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平均发放金额将增至14.6万元,比调整前每月增加1.3万元。芝罘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友情提醒,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将于8月30日前全部社会化发放到职工社保卡中,供养亲属抚恤金需由工伤职工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供养亲属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到芝罘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大厅办理。 
(于馨杰  初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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