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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警要强制淘汰未到报废期的黄标车,车主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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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19:5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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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网坛游民 于 2015-12-2 18:10 编辑

      所有的黄标车主可以去车管所查一下,你的合法财产已经被非法注销了,偷偷摸摸的给你销了!

朋友们好,前几天有烟台交警和派出所协警来我家找我,说我的一辆07年出厂的车现在黄标了,要我提前报废,给四千块钱的补助,又说明年一月起不准上路,否则罚款扣车强制报废!我的车才跑了十万公里啊,刚换一套轮胎就四千多!让我去黄改绿,加上两个零件除了补贴我还要花一万六千多!并且不能保证能跑几年又黄标了。这几天我在网上恶补法律知识,并加入一个全国性的QQ群160793602学习维权,终于明白政府部门也是会知法违法的,他们这样做就是以几个部门的规章文件以规代法,违反宪法 物权法 等诸多法律,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所以引用几个维权的前辈网上发的帖子内容,让更多被黄标的车主看到。站出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非常感谢朋友看这个帖子,希望有车的朋友转发一下!现在不平反,说不定下一个受害的就是你我他!不需要你付出,只需要你动动手指,转发一下,并分享!公德无量,本人非常支持淘汰超过国家报废年限规定的黄标车,但是黄标车认定,太不可理喻了!不管怎么讲都不通!希望大家帮忙!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挽回一点经济损失!再次感谢!
黄标车车主不满意以下很荒唐的很搞笑的政策:一:08年7月以前的柴油车,不管你的车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黄标车
二:08年7月以前柴油车,不管你的尾气质量好不好,即便你换一个现在刚生产的新发动机也没有用!也是黄标车!,不明白是年限是黄标还是尾气不合格是黄标。08年7月以后的车哪怕是浓烟滚滚也是绿标车,公平何在?真是笑话

三:国家对黄标车进行补贴,黄标车补贴那点钱,不够买一个全车轮胎的钱!老百姓贷款买一个半挂车,几十万,钱还没还上,就被认定黄标车了!不让上路了!银行贷款用不用还!要是公平的话,按现在车的真正价值补贴老百姓也没有怨气。
四:车不是老百姓生产的,油也不是老百姓生产的!为什么老百姓买回来的东西,随便一个部门,一个建议,就能把老百姓的东西搞报废了!国外治理机动车排放超标是要车企召回整改,国内为什么车出了问题,都叫老百姓买单!天理何在!
五:什么黄改绿,...真是...整你没商量,加一个什么过滤器!,大家知道多小钱吗!3到4万多!国家给补贴后,就算是一个小货车,老百姓也得自己拿1万6千多!那么个破东西,怎么能值那么多钱!如果国家有关部门真想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那就要制造车的厂家和政府分担改造费用,因为买车时车辆是合格的,车企是赚了钱的,政府也是收了税的!或者给补贴让老百姓换一台新发动机,何必劳民伤财!加那么个废物!
六:交警部门有什么权利不让我们老百姓的车上路!每年,年检合格,保险一个半挂车,一年要交几万元,买车的时候明确车有15年的使用权!怎么才6年多就不让跑了!你们当官的就是这么整老百姓的吗!开货车的,都是最底层的老百姓!,没有什么法律观念,有很多好好的车都报废了!多可惜呀!希望看到本消息的有权利有能力,有法律意识的朋友,帮帮忙,帮老百姓挽回一点经济损失!全国几百万黄标车车主会感谢你的!
再转发一个车友在爱卡汽车发的帖子

mjdjtree
发表于 2014-11-07 11:12

1楼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公权力的膨胀依然是毫无节制的,在机动车黄绿标的争执中,在环境保护的压力下,所涉及到的私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已经无人关注,因为汽车与房子在价值上无法完全等同,但是强拆一辆汽车与强拆一座房子,本质上却是一致。
被“黄标车”的判定直接伤害老百姓的权益。

黄标车主维权 160793602

    关注机动车黄绿标方面的事还要从环发[2009]87号文《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开始的,这是2009年环保部以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名义发出来的,文件开宗名义就说的很清楚,根本目的就是拉动内需。(此文件可在网上查到)


     87号文第六条,按环保部的说法,新生产的车分为黄标绿标,也就是说新生产出来的车就分为黄标车、绿标车!同时根据生产目录规定在用车是黄标,绿标!法都不能溯及以往,更何况还是一份拉动内需的文件,这其实就是典型的出生论!说白了,现在的机动车黄绿标管理规定就是依靠环保目录来判定的,与实际检测数据没有一点关系!换句话说,你的车在环保目录里是黄的就是黄的,检测合格了还是黄的。



    我国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国一、国二、国三、国四等等)都是指我们国家新车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第几阶段的排放标准,从任何时间点来讲都是针对新生产车,而非在用车(即在实行新阶段标准前已经上牌的车;新生产车是厂家的事和我们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在用车是新政策出来已经上好牌的可以合法上路的车)。关于在用车,大气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换句话说,在用车检测合格了就可以上路行驶!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对黄标车限行的通告又是依据什么上位法来实施的呢?




记住了,所谓国几标准,那是针对新车,针对生产厂家执行的,与消费者没有关系。更与在用车的检测标准无关!
关于在用车的检测标准,是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而不是环保目录决定的,比如GB18285-2005,比如GB3847-2005等等,这些都是国家强制标准,里面包括了各年代出厂的车的检测标准,是真正符合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意义的,是真正尊重财产持有人的权益的,检测合格,就说明车主尽到了道法的义务,尽到了大气法的义务,新标准代替旧标准的时候,特别是在用车检测的部分都会成为新标准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新车的型式核准与一致性检测,那都是厂家的事,与在用车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用一刀切的做法,来强制淘汰私人财产呀,也不能不顾检测数据呀,现在用目录来判定黄标绿标,其实就是一个出生论,出厂的时候黄的就是黄的,绿的就是绿的,那当初怎么不告诉我,几年之后会被限行???这是09年才出来的一个文件,它可以说没有达到国一的车是黄标,那以后也可以改一改文件,说没有达到国四的车也是黄标!一辆合法制造合法销售合法上牌的车,就这样被限行或者说被强制淘汰,居然只字不提赔偿的事,而只用补偿???更何况有些地区连补偿都没有!谁的权益受到伤害,难道还不清楚吗?


“被黄标车”不仅仅是车的问题,环保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如何让我们都遵守契约精神:在这里简单地说,就是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不能够靠行政手段简单粗暴地剥夺无辜者的合法财产(包括使用、处置的权利)。环发2009 87号文就是一个一般规范性文件,如何能够设置行政许可呢?环保部门说:我只是发放环保标志,黄标也是合格标志,我环保允许你上路呀,限行是地方政府的事。可地方政府是依据什么来决定黄标车限行呢?既然合格了,那为啥还要限行呢?不能自圆其说呀!

    如果依据实际检测结果发放不分颜色的环保标志(合格与不合格),那就没问题,如果是歧视性标志,理当拒绝,他会为权益人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害(推行黄绿标志管理其实就是一个行政许可的东西,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国务院的授权就敢擅自增设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当然,上位法不修改,那么将一直有效:即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在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这可是**的法律啊!每年我们年审的时候,都检测合格了,凭啥限行?能不能一纸文件规定:一三五男人不得上路行走,发现一律阉割!二四六女人不得上街,发现一律强奸!日!好吧,这个比喻有点过,那么可以把老车比作老年人吧,可不可以规定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要活了,因为你活着是浪费社会资源,统统强制报废!!!
黄绿标的政策何其恶毒!!!何其卑劣!!!何其下作!!!

关于汽车方面的标志,现在有法律规定的就只有两个,一个是年检标志,一个是交强险标志,请问环保部,你的黄绿标是依据哪一部法律来的呢?!!!记住了,是法律规定,不是文件规定哦。   

顺着环保部门的定义可以倒推出:当年谁制造了“黄标车”,谁批准制造了“黄标车”,谁欺骗老百姓购买“黄标车”。。。。可以实行责任倒追制度吗?
    为何出台一个政策,生产厂家没责任,销售商家没责任,车辆管理部门没责任,环保检测机构没责任,最后反到是为国家GDP作出切实贡献的纳税人受伤害呢?最后的结果反到是老百姓出了钱,流了血,受了伤!?

    车是合法制造,合法销售,合法购买,合法上牌的,用行政手段强制赋予机动车黄绿标志,用行政命令强制限制“被黄标车”使用,等于是强制淘汰“被黄标车”,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温水煮青蛙,预言已经实现==上海明年就要开始限制国一标准的汽油电喷车上路行驶了,这个还是所谓的绿标车。。。一旦无人用法律手段来限制公权力的膨胀。。。此法必将被各地纷纷效仿!这个限制就与“黄绿标”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汽油车的恶梦终于到来了,今天是国一,明天就会国二,国三国四的车还会遥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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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图片20151202180210.jpg
64
发表于 2016-1-19 21:23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什么是黄标车?只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禁止上路的车就该开开,黄标与交警无关,汽车安全性能年检与环保的尾气是否黄标无关,只要汽车的安全性能没问题就交警就必须得让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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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6-1-5 14: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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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6-1-5 09:2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中国现在的交通法规是没有完善的!不坑你坑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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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6-1-4 19: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天津
这个要常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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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5-12-13 18: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这个得常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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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5-12-13 03:11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北京
网坛游民 发表于 2015-11-25 18:39
你说的车算是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了吧,跟帖子里说的所谓黄标车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是个棒槌,国外几十年的车还开的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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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5-11-27 19:5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宁夏
[em01伟大的GCD万税!万税!!万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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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5-11-27 17: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天津
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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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8:39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ythunter 发表于 2015-11-25 13:20
黄标车的确应该清理掉,这是个历史遗留的产物,再说了轿车大多是2000年以前的化油器车,哪车你还能开吗,出了事故对自己对别人都不好。

你说的车算是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了吧,跟帖子里说的所谓黄标车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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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5-11-25 13:2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黄标车的确应该清理掉,这是个历史遗留的产物,再说了轿车大多是2000年以前的化油器车,哪车你还能开吗,出了事故对自己对别人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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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5-11-25 08:06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天津
tc就是不讲理,讲理就不是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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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5-11-24 22: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要我们黄标车报废  必须要给足补贴··········一万八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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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5-11-24 21: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沙月亮 发表于 2015-11-24 10:34
这是国家政策,不要把矛盾集中在执行者身上,你以为执法者没有人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工作,如果 ...

现在是依法治国,不是拍脑瓜子的政策,你懂什么是黄绿标吗?淘汰车辆要有法律依据,不是红头文件或规定决定的,环保发标有何法律依据?新的大气法都通过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还执法者呢!请问你执的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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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7:4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宪法》第五条确立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除《宪法》外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应在《立法法》的笼子里合法运行。“法不溯及既往”是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即:不能用明天的规定来约束、指导人们昨天的行为。我国也遵循这一法治原则,并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然而,2009年出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环检规定》)第七条将2001年已停产在用未达国1的汽油车、2008年巳停产在用未达国3的柴油车定义为“黄标车”。2009年的规定依法只能约束规定生效后的车辆,而回过头来将2008年以前已停产在用的车定义为“黄标车”,这一“溯及既往”的界定是立法法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环检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环检标志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致,是合法的。合格即合格,不分“黄合格”、“绿合格”。这也和交管部门的机动车年检标志一致:合格即合格,不分黄合格、绿合格。遗憾的愈是:合法的环检标志一张都未核发过,而贴在车上的“黄标”、“绿标”竟没有一张是合法的。
      知悉权和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两项基本的权利。既然“黄标”、“绿标”事关汽车的生死,消费者在购车当时理应有知情权、选择权。是“黄标”车,消费者有权选择不买。但消费者在购车当时,“黄、绿”标还未出生。试问:2009年的规定能够保障消费者2008年以前购车当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否?
      为何要搞黄、绿标?《环检规定》第一条回答的明白:扩大内需。《立法法》将制定部门规章的权限约束在“部门职权范围内”。环境保护的职权范围自然是环境保护,而扩大内需超出了环境保护的职权范围。环境保护的权力被用在了非环境保护的用途。
      环境保护能否依法进行?答案是肯定的。欧、美、日第国的碧水蓝天无不都是法治的结果。
      一边在《机动车強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了各类汽车的具体使用年限,边又不允许汽车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一边制定、实施汽车排放标准,一边又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为高污染车,使用期未达三分之一就要被強制淘汰……汽车消费者买车、用车,不造车,这和奶粉消费者买奶粉、用奶粉,不制造奶粉一样。高污染车是环发[2003144号批准生产的,也是环保局监管的。不是消费者制造的。毒奶粉事件: 上至国家质检局局长引咎辞职,下至生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多人获刑,悉数担责;遍布全国的毒汽车至今竟无一人担责。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环保局偏要批准高污染车的生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保局也要反其道而行之,将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车贴上非法的黄标,限行、禁行、強制提前淘汰。
      “公民的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竟可以被一纸部门规范性文件随意剥夺,这也叫依法治国?
      消费者不能预测未来,“黄标”、“黄标车”限行、“黄标车”提前淘汰都是将环境保护的权力用于非环境保护的用途、违法溯及既往強加给消费者的“不测之祸”。
      《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环保局的法外特权从何而来?其违法行为是追究还是不追究?如果追究该由谁来追究?什么时候追究?
    ——  数百万愤怒的汽车消费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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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7: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宪法》第五条确立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除《宪法》外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应在《立法法》的笼子里合法运行。“法不溯及既往”是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即:不能用明天的规定来约束、指导人们昨天的行为。我国也遵循这一法治原则,并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然而,2009年出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环检规定》)第七条将2001年已停产在用未达国1的汽油车、2008年巳停产在用未达国3的柴油车定义为“黄标车”。2009年的规定依法只能约束规定生效后的车辆,而回过头来将2008年以前已停产在用的车定义为“黄标车”,这一“溯及既往”的界定是立法法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环检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环检标志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致,是合法的。合格即合格,不分“黄合格”、“绿合格”。这也和交管部门的机动车年检标志一致:合格即合格,不分黄合格、绿合格。遗憾的愈是:合法的环检标志一张都未核发过,而贴在车上的“黄标”、“绿标”竟没有一张是合法的。
      知悉权和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两项基本的权利。既然“黄标”、“绿标”事关汽车的生死,消费者在购车当时理应有知情权、选择权。是“黄标”车,消费者有权选择不买。但消费者在购车当时,“黄、绿”标还未出生。试问:2009年的规定能够保障消费者2008年以前购车当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否?
      为何要搞黄、绿标?《环检规定》第一条回答的明白:扩大内需。《立法法》将制定部门规章的权限约束在“部门职权范围内”。环境保护的职权范围自然是环境保护,而扩大内需超出了环境保护的职权范围。环境保护的权力被用在了非环境保护的用途。
      环境保护能否依法进行?答案是肯定的。欧、美、日第国的碧水蓝天无不都是法治的结果。
      一边在《机动车強制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了各类汽车的具体使用年限,边又不允许汽车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一边制定、实施汽车排放标准,一边又指符合排放标准的车为高污染车,使用期未达三分之一就要被強制淘汰……汽车消费者买车、用车,不造车,这和奶粉消费者买奶粉、用奶粉,不制造奶粉一样。高污染车是环发[2003144号批准生产的,也是环保局监管的。不是消费者制造的。毒奶粉事件: 上至国家质检局局长引咎辞职,下至生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多人获刑,悉数担责;遍布全国的毒汽车至今竟无一人担责。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环保局偏要批准高污染车的生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保局也要反其道而行之,将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车贴上非法的黄标,限行、禁行、強制提前淘汰。
      “公民的合 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竟可以被一纸部门规范性文件随意剥夺,这也叫依法治国?
      消费者不能预测未来,“黄标”、“黄标车”限行、“黄标车”提前淘汰都是将环境保护的权力用于非环境保护的用途、违法溯及既往強加给消费者的“不测之祸”。
      《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环保局的法外特权从何而来?其违法行为是追究还是不追究?如果追究该由谁来追究?什么时候追究?
    ——  数百万愤怒的汽车消费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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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5-11-24 17:3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失职要问责 违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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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5-11-24 17: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坚决支持 。。。 必须  以法制国    在不保护好我的95小切  中国的汽车文化基本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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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5-11-24 17:2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天塌了有个儿高的顶,货动公司、各大企业黄标车多了去了,怕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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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5-11-24 17: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黄绿标不是随便一纸文件能决定的,今天你说国二是黄标要报废,那明天你再说国三是黄标要报废,这不你想报废哪个是哪个?那商务部令2012年 第12号文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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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7:02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老百姓要守法,执法者更要守法,你不是老百姓,你的家人朋友是老百姓,习主席都倡导依法治国,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执法者不守法何以治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不是我说的,是宪法说的,你的文件有宪法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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