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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监管细则的12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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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1:51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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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自融,除此之外,还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2 不得设立资金池。
3 不得自身担保
4  在官网之外的宣传,平台只能传播自己的品牌 理念 实力等,而不得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5  严格定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等,不能发放贷款。
6  不得期限错配
7  此前有部分平台与银行 基金 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必须要申请相应的资质拍照。
8  不得混合经营。
9  不得虚假宣传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
10 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 实物众筹等业务
12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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