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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招录性侵违法记录人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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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9-18 1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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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性侵害成为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上升态势。为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近日,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入职查询意见》)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记者了解,《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入职查询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同样参照该意见执行。
  据悉,《入职查询意见》将采取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平台对接的方式,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比对进行查询,信息实现即时交换。
  记者了解,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得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如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仍予以录用或者认定教师资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沙发
发表于 2020-9-18 20:24 烟台论坛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除性侵违法以外的有犯罪记录的都可以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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