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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的郑人买履
习惯于妄自菲薄的中国人有一个伟大的发现:依法治国是野蛮和现代的标准。他们很崇拜法,认为法很现代,很文明,很民主,很先进,能根治一切顽疾。他们认为只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他们把美国繁荣的表象归功于法律健全,以此否定中国的历史,否定中国的现在。依法治国是他们执着的要求,他们认为只要法律健全了,中国就会强大。在他们看来,中国的5000年白过了,不及美国200年。
那么,法是什么?法是合同。合同是协商出来的,不是天经地义的。法的合同性就决定了,法不是神圣的。
法是谁的合同?古今中外,这个合同都不是全体履行合同者共同制定的,而是被部分人代表了。甚至履行者并不清楚合同的内容。所以法与民主没有关系。
法既然是由人协商的,法的水准就被人的能力限制了。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法。所以不要妄图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要求有美国人的法律内容,这是缘木求鱼。.
既然法是部分人协商的,那么,法就只能成为部分人的工具,部分人欺负别人的工具,不需要接受良心谴责地去欺负人的工具,是他们泄愤的玩偶。
理由在哪里呢?如果法是神圣的,那么对同一案情,依法给出的结论必然是唯一的,与人无关的。事实却是,西方的律师对判决结果很重要,中国的法官对判决结果很重要,美国陪审团的感情对判决结果很重要。
当感情都可以支配法律的时候,其神圣的表现在哪里呢?这又何尝不是人情社会的一种方式呢?你还看不出法是欺负人的工具吗?所以呢,移民也不要妄图得到公民权利,你可以得到形式上的民主,但你永远得不到内容上的民主。因为你不是他们那个圈子里的人。排外,是动物的本性。美国人,不可能脱离动物界。
陪审团是什么?群众代表啊。也就是说,陪审团是代表群众进行群众审判的。法,又是群众代表制定的。合起来就是,群众代表依据群众代表制定的合同审判案子。一说代表,中国人就烦,何况这一句话2个代表呢?那么,为了追求合理,咱们把代表去掉,即群众依据其意志审判案子,是否比原来更合理呢?这又是什么呢?群众运 动啊。也就是说群众运动比陪审团合理,合理的太多了,去掉了2个代表,起码是合理的平方。一说群众运动,他们本能地就会跳起来,这不是依法治国。我就想起了郑人买履的故事。
郑人有欲买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归取之。及反,市罢,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试之以足? ”曰:“宁信度,无自信也。”
郑人买履,宁信其脚的度,不信自己的脚。
群众断案,宁信部分群众的协议和部分群众的感情,不信全体群众。
较之郑人,不如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否能解决所有问题呢?可以说,这比按需分配更不靠谱。原因有2个,一个在前面说过,律师的决定作用,使法不可靠。第二个原因就是,如果法律健全到指导人们的每一个具体行为时,人没有时间行为了,每个行为之前应该先学习法律,那么一个人学习法律一辈子够吗?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不失真审判需要几辈子?也就是说,所有人最多只能有学习法律的时间。所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很荒唐的。
那么美国的强盛,是否根源于健全的法律?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哪里呢?
技术法规作证。中国的狠多技术标准,是直接搬用欧美的,很显然中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并没有因为搬用人家的标准而强大起来。
那么美国为什么强盛,我的认识是,这个世界,只有强盗有机会强盛,金盆洗手后的强盗,是否不再是强盗呢?这倒是值得人们去琢磨。何况他们并没有洗手,而只是抢夺方式更隐蔽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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