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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一是听大家说起车位“通知”事宜,另外,也看到有朋友在论坛里发文提出不合理,挺着急的言语等,但多数人都不知如何办?今天,一不小心查到如下条款,以解大家之忧。当然,大家一定要记住,有理不在声高,生活在同一小区,物业你做为服务方,应当考虑大家的建议,业主呢你也要学会摆事实讲道理,尽可能争取物业方的支持。
参考如下: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议:向开发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反映或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当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协调解决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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