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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山公安查处一起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案,网民于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在400人的微信群内公然侮辱王某某,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和个人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莱山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普法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对于传播、编造、散步网络谣言和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再次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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