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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地支持广大缴存职工购房资金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了调整,新政自5月1日起执行。新政不仅将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还放宽了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下调。 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
2014年11月1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执行新建商品房标准即30万、30年。此次新政再次将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均执行这一标准。对于贷款的最高年限并未调整,仍然是最高可贷30年。
首套房认定标准放宽
去年银行实行“认贷不认房”,首套房贷款还清再买房贷款仍可算作首套房。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也进行了放宽,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
首套房144平米以下首付比例低至20%
新政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为两个标准: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新政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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