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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一看到违约金,就会想到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把它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实际上,违约金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机械、呆板地理解和应用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筹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为,价外费用的前提是先有价,才有价有费用,如是没有价,就不能将其作为价外费用,也就不征增值税了。也就是说,如果是向客户收的违约金,货物没有发出,则不存在价,不征增值税。如果是向代应商收违约金,更存在价,也不征增值税。只有向客户收违约金,并且也发了货,才是价外费用,要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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