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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台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的通知》,对燃料附加费进行了规定。
通知显示,根据我市车用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确定,市区范围内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继续执行每车次1.00元,执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物价局提醒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巡游出租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规定的交费提示,接受乘客的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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