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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2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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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和丈夫离婚了.她丈夫现在结婚了.跟一个带着孩子的女人在一起.
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在她自己手里.她想把孩子的抚养权给那个男的.但是那个男的又想跟他老婆再生一个.
请问那男的跟那女的还能生一胎吗.如果把抚养权给那个男的是不就不能再要了?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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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对于生育二个子女作出了明确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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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本人不是律师)你姐的前夫是不能再生育二胎了 因为他再婚后的妻子已生育过 (不符合第21条第九款)。 即使你的前姐夫他们“曲线救国”,即把二婚妻子所生的孩子送给别人抚养,待生育后再解除扶养协议也是不可以的。因为第九款的精神是强调有无生育史 而不是有无子女  
你前姐夫想再生一个就是觉得抚养别人的孩子心里不是滋味,要我说还是把全部经历培养孩子吧 别整那么多了。台湾女作家三毛有句话说得好“生一个小人儿养得起,操一辈子心操不起”

[ 本帖最后由 salutwdp 于 2008-6-9 23: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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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九条适用公务员吗?
也是再婚的,男方有1个女孩,归母亲抚养。
再婚后的女方未生育过,而且是独生子女,这样的情况可以再要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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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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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对于生育二个子女作出了明确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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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绝版小帅哥。

不是支持你“帅”

是支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对于生育二个子女作出了明确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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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倒,我无语了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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