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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城。芝罘区:全境。福山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牟平区:牟平经济开发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境。 二、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三、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