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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花园的物业我们是否还需要?!

海洋花园的物业我们是否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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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对于小区内不许停车的答复


编号:244616 部门:房管局 ·提问者:guest ·提问时间:2008-3-25



大家认真的想一想

1、装修开始,强迫我们缴纳垃圾清理费
2、房屋施工的问题迟迟不给解决
3、楼梯里的开关大部分坏掉,有次掉电走楼梯,孩子腿都摔坏了
4、远远高于服务水平的物业费
5、强迫我们购买磁卡刷卡进门
6、不允许没有车库的业主进入小区停车(在物权法上规定小区通道属于业主)


而非我们选择的业主委员会纯属物业的帮凶,那个卖老的老太除了催收费,还为我们做过什么?
海洋花园难道是物业的家吗?



业主们,大家联合起来,拒交物业费!!

[ 本帖最后由 hyhyzh 于 2008-3-29 1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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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从原来的奢侈品纳入了许多中产家庭的必需品,一辆辆四轮的机器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停车难这个难题。尤其在车位资源紧张的小区,车位更是常常带来纷争。
  尹田说,物权法规定,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对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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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的老子早晚给他整点事出来,那个姓刘的老头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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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感,但楼主有点偏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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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向莱山房管局物业反映了,那边说要查此事。如果没有结果,我就玩个好看给物业。
还是那句话:滚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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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物业需慎重,一定要在事先物色好新的物业公司的前提下(对新物业公司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了解,且条件都谈好)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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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这招确实让人不理解,不就是车位租不出去吗?
也犯不着用这招强迫大家租啊?绝对是侵权

看来东方海洋要黄摊了....

[ 本帖最后由 HOTSNOW 于 2008-4-11 18: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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