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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了司兄探讨问题!(请版主勿移动)

与了司兄探讨问题!(请版主勿移动)

可以说,最近“裕顺嘉园”成了知名楼盘,经常在烟台市主要媒体的头版上现其踪影。10月27日,小区业主封堵了幸福中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当晚便解决了电力供应问题,第二天,市府有关部门再次到小区现场办公,协调解决问题,但是时至今日,半月已过,问题基本还是没有得到什么根本性的妥善解决。楼主只是与了司兄继续探讨一系列问题,并诚邀其他网友发表高见

一、 我们小区业主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1、对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处罚问题:了司兄指出“政府行为”不能过多干涉“企业行为”,房管局不能处罚开发商。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明文指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指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裕顺嘉园案例中,开发商、物业公司(不管他们是否有裙带关系)典型符合58、59两条的处罚规定,作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不能按律处罚?“政府行为”为什么不能发挥职能作用?是客观条件不允许吗?还是主观的因素在起作用?!说到“政府行为”,完全是政府不作为在先,才造成了小区目前的现状。2002年9月,开发商在擅自违规加盖车库时,我们曾向市区两级规划局反映,规划局答复:裕顺嘉园地上中空部位按规划图绝对没有车库,开发商行为属于违规,我们将在调查后给予处理。但是现在两年过去了,也不知政府的“调查后给予处理”是何年何月?

2、关于车库款问题:可以说,车库款是裕顺嘉园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初,之所以小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逼走原物业公司——晨枫物业,就是由于开发商对于车库款问题的出尔反尔。早在今年3、4月间,小区原业主委员会就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车库款问题(所要车库款也是小区业主的正当权利),开发商曾承诺给予100万的补偿,抵还2年零4个月的物业费。(小区车库的最终收益大概在3、400万左右)经投票表决,广大小区业主表示认可。但后来,开发商单方面违诺,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后来,据知情人讲。开发商之所以违诺,也并不是不愿意支付这100万的补偿金(这份钱他也必须得拿出来),就在于即便将这100万给了业主委员会,也不能保证以后就没有人继续向法院起诉所要剩余的其他部分车库款。而当时的业主委员会又没有办法保证今后所有业主不向开发商所要车库款。所以,开发商就拒绝支付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是希望能够在政府的主持下,要求开发商将补偿金补偿到位。至于具体数目的多少,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决定。

3、关于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政府监督的问题:我们小区曾在今年9月经全体业主投票选聘产生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同时请了司兄注意:当时有5家物业公司争聘我们小区的物业。并不是没有人愿意接手我们小区)但在仅仅服务了5天后,新物业公司被迫撤出小区。除了物业资料未交接外,据说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物业公司受到了不知名人员的武力胁迫!我们要求政府、新闻媒体监督的目的不在于要求政府去保证新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而是希望在社会的监督下,不要再发生类似的“武力胁迫”事件。

二、 关于供电公司责任的问题:

按照《供电法》规定,新建小区开发商有责任确保一户一表。我们小区目前的电力供应现状是:并不是象了司兄所言的每户都没有电表,物业公司大包干。而是每户都有电表,只不过由于开发商的责任,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一户一表”。我们的电力使用就有点类似于原来老楼中以楼洞为单元集中向供电公司缴费,说是“一户一表”,其实,没有办法做到供电公司收费到每户业主。我们“买电字”说白了是向物业公司购买,只不过物业公司在这其中并没有向我们这些“被转供电户”收取任何手续费。我们每户业主按电表使用数字缴费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集中缴纳到供电公司。我的物业公司就类似于原来的楼长,他只负责将小区全体业主电费集中缴纳到供电公司而已。所以说,在此次停电问题上,供电公司没有任何的责任,我们没有做到“电表到户”,人家供电公司作为企业部门,收不到费用就停电,没有任何的歧意,也不存在什么“激起民愤、火上浇油”只说。更何况,供电公司采取积极行动,将开发商在黄务附近新开发的楼盘停电,以此来督促开发商切实解决问题。了司兄,首先讲明的是:我可不是供电公司的员工,并不是在替他们做宣传。我是实事求是,我们不可以转嫁责任,希望您能够收回对供电公司的诋毁

三、关于法律诉讼的问题:

裕顺嘉园目前的情况,走法律途径也许是正确的选择。但是,凭借当前的法律环境,作为弱势群体的小区业主很难在法律勉强讨占任何的“便宜”。法律诉讼一则时间漫长,半年的时间都是短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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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版主勿移动!谢谢~

关于电力公司的问题,我昨天刚有体会!

前天晚上大约9点左右我们小区忽然停电,于是拨打电力800免费服务热线,小姐问明具体地址,然后回答会马上处理,然后半个小时内来电,然后又断,反复几次电也没送上来。后来说电缆断掉了,需要天亮才能处理,一夜无话,第二天早上9点,来电。10点,电力公司来电话,说是客户回访,问现在用电情况如何。回答很好。问电缆修好了?答需要更换电缆,暂接临时电,然后换电缆再转接过来。

不知现在还有几个垄断行业的服务能比得上电力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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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这样提名么,俺不是房管局领导,总感觉您要与我对质似的。

一、1、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你们有什么意义,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款是国家收入,不是给你们的。再者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是重要的惩罚措施,你们不用了的物业公司,你们希望惩罚后人家能改善么,没有任何意义。现在你们的情形是,政府处罚的越多,你们获得的权利将可能会越少。正象一个蛋糕,本来只有你一个人来吃,现在又多了个政府的来分而已。

再者中国的现实是,开发上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能否处罚不说,即使处罚,也有个处罚幅度。

2、正如同你所说,开发上不敢支付车库赔偿款的真正原因。你们就能保证政府支持下就能支付,就能保证没人以后会继续找开发商的麻烦。我想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你们小区很可能还没完全售出,也没有真正合乎法律要求的业主大会,所以你们的协商结果很可能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3、新的物业公司或许同样会有问题,比如管理以及费用,现在物业纠纷太多,并不是换个公司就能完全解决的,惠安的物业也不错,但同样不是3/4的人不交纳物业费,这反映了物业立法急需完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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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电力公司问题,这点我不用多说,你去查阅相关的电力法规就清楚的。即使你们供电设施是开发商的,你们用户同样有直供户的权利,开发商与供电公司之间只是委托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如何,供电公司也不能随便断电,尤其是你们已经交纳电费与物业公司情况下。

三、看样子我说的你们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不大的,但同样费用以及其他的确是为难你们的。

但问题同样存在,走法律途径即使胜诉也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许走政府的路子也同样是漫长与无奈的。

现在才明白了,作为中国的老百姓是生存如何之艰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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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斩管理部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亨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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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支持一下电力公司,

上个周家里停电,上门也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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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鄙视一下自来水公司,

上周断了俺家两次水,都超过24小时,

竟然也不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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