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斩管理部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亨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