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12
发新话题   
打印

08.2.28 合同到期,08.2.27日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合理吗?

08.2.28 合同到期,08.2.27日公司通知不再续签,合理吗?

我于08.1.21~08.1.25期间休息法定婚假,不幸期间得知怀孕消息而不得于08.2.26做了流产,医生建议休息15天,于08.2.28日跟公司请流产假休息15日,于08.2.18开始正常上班,2.27日领导通知不想再跟我续签合同。合同到期日是08.2.28日,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TOP

请各位法律专家热心人士给指点一下啊,不胜感激!

TOP

没有人指点吗?

TOP

版主,各位好心人,给俺指条明路吧

TOP

 流产、宫外孕也可休假

  按照已经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暂行办法》扩大休假范围,下列情形也可耍假: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的,产假42天;怀孕4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为15天;扩刮、病理流产或者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另外还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20天。

TOP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十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林玲于2003年5月经熟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3年5月16日起至2005年5月15日止。林玲从2004年4月12日起至7月26日休产假,产假期满后恢复了正常工作。同年9月1日,林玲经检查发现怀孕,当月6日起在苏州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进行连续三天的药物流产,并在8日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递交了一份预请假单。次日,林玲的药物流产成功,医院开具了建议休息一个月证明,三天后林玲委托同事将该证明送交公司人事处。同年10月8日,林玲休假期满回单位上班,某公司将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退给了林玲,停发其9月份的工资,并在2004年10月13日,向林玲发出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30天”。为此,林玲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本案经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后因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即裁决该公司:一、一次性支付林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200元。二、一次性补足林玲病假期间工资532元。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林玲在确诊怀孕后能自觉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去医院进行药物流产手术,并在手术前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预先办理了请假手续,随后在人流手术成功后即将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也交到了公司,何况,林玲在家休息期间,公司并没有将预交的请假单和医院的休息证明退还给林玲,也没有向林玲发出要求上班的任何书面通知,说明了公司已实际认可了申诉人的请假事实。况且,林玲确系人工流产,依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当实事求是给予林玲相应的休息。因此,该公司对林玲作出的辞退处理,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予撤销。考虑林玲不再要求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赔偿两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林玲人工流产后在家休息一个月,作为病假处理,公司应当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支付林玲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TOP

根据 你说的情况, 单位在你休息完产假后,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TOP

流产15天假期,公司以流产假处理,不是以病假处理,因此没有发15天病假工资,并且3天法定年假也在15天流产假期间,也没有发工资,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TOP



不合理 也不合法

你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 50%的经济赔偿金,克扣的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

TOP

公司以生育保险由社保处支付为由,不发放15天流产假工资,社保处说非自然流产也不支付工资,所以15天流产间期间包括3天法定年假都没有发放工资。2.28号合同已经到期了,现在还在公司任职但拒绝续签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才能对自己有利呢?现在2份合同都由公司保管,我手里没有合同,我应该征集什么证明资料才能对自己有利呢?

TOP

 12 12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