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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关税”:一直在上涨,从未太优惠。。。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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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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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税远低于关税加增值税”的说法不实。作为“跨境网购”入境商品的大宗,化妆品类的行邮税率是50%,是普通护肤品关税税率近十倍、眼用/唇用化妆品关税税率五倍,绝非远低于关税税率
政府从未忽视对逐渐兴起的“海淘”行业征敛,2010年海关就通过新规,将行邮税起征门槛降低十倍,免税额从500元降到50元
中国海关还对本应零关税进口的商品征行邮税:2010年海关罔顾商务部质疑,坚持对本应零关税的“海淘”IPad征20%行邮税;2012年海关坚持对本应零关税的“海淘”新西兰婴儿配方奶粉征10%行邮税
整治“海淘”,还可利用文字游戏。海关将WTO协定中的“所有进出境产品”强行分为“物品”和“货物”,只对“货物”执行关税优惠,“物品”的行邮税率有增无减中国海关对“无视贸易协定征行邮税”一直自有一套解释:跨境电商的入境商品是按“自用”的“物品”征税,而WTO规则等针对的是“一般贸易”的“货物”。但按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不得对进出境产品实行除关税、国内税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WTO的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并没有按入境后用途做非盈利的物品和盈利的货物的区分。不过中国的《海关法》规定,中国将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规则。按《海关法》有关规定,所谓“货物”,就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用于加工、生产、销售等的商品,“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按中国官方的定义,行邮税,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其征税对象为进境“物品”。这样一来,按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或与单个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免关税“货物”,就可以认定“物品”继续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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